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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论卖爵:富人的荣誉,公民的福利

汉文帝是卖爵最成功的皇帝,正是通过卖爵,让汉文帝成为世界历史上唯一一位给全民免税十几年的皇帝,这十几年一定是中国历史上普遍老百姓最幸福的时代。从平民的角度来看中国历史,汉文帝毫无疑问才是当之无愧的千古一帝。由此可见,卖爵对政府的财政收入有帮助,对百姓的福利有价值。 爵位是君主封给臣民的称号,这个称号常常带有相应的特权,民主国家没有君主,也不许允许公民享有特权,因此民主和爵位无法共存,这是人们一贯的思维逻辑。如果爵位和特权无法分离,那么这个逻辑是成立的;如果爵位和特权可以分离,那么这个逻辑就未必成立。虽然在君主时代,爵位代表着特权,但爵位并非不能和特权分离,因为爵位也是一种荣誉称号、一种社会肯定。爵位是否对应特权,完全取决于法律怎么规定,如果法律规定爵位只是一种荣誉称号,不对应任何特权,那么爵位就可以和特权完全分离,所以说爵位和特权根本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从爵位只是一种荣誉称号、一种社会肯定的角度来说,民主国家完全可以实施爵位制度。因为民主国家的公民也渴望获得荣誉、渴望获得社会的普遍肯定。 爵位制不仅能够满足公民对社会荣誉渴望,还能够减少贫富差距,增加国家的财产收入,降低公民的税赋。对民主国家而言,实施没有特权的爵位制度,有百利而无一害。 试以中国为例来说明,如何设置爵位制度。 一、爵位的设置 国家设置国公、国侯、国伯等爵位。如需要细分可以分为一等公、二等公、三等公;一等侯、二等侯、三等侯;一等伯、二等伯、三等伯。具体到省、市、县可以以此类推设置。 二、授予爵位的条件 基本条件由两项,其一不得有犯罪记录;其二捐款达到法定的标准。不同爵位的具体捐款标准不同。例如,向国家捐款 1000 亿就授予一等国公爵位; 800 亿就授予二等国公爵位; 600 亿就授予三等国公爵位。其他爵位以此类推。具体捐款数额,可根据国家的经济情况,不断调整。 三、爵位的福利 获得国家授予的爵位,不享有特权且爵位不得继承,但是涉及公民福利存在等级差异的时候,有爵位的公民享有更好的公民福利。此外,有爵位的公民享有各项荣誉性的待遇。例如,节日庆典、纪念日等国家活动应邀请有爵位的公民参加。更重要的是,凡被授予国家爵位的公民,将被列入国史,由国史部门为其生平立传,让其名垂青史,与世长存。 至于省、市、县的爵位设置,可以参考以上方式。 通过上述爵位制,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可以减少公民的税赋,富人通过爵位制获...

31 论二代:社会的蛀虫,民主的敌人

       本文所指的二代,特指那些通过长辈的帮助得以不劳而获的群体。例如官二代、富二代、星二代等等,凡是借助长辈的力量,并得以不劳而获人,都属于本文要批判的二代。 不劳而获是社会的癌症,二代就是社会癌症的载体,他们通过不劳而获剥削社会,他们对社会毫无价值,他们是彻头彻尾的社会蛀虫。只要一个社会存在大量的二代,那么必然会剥削严酷,贫富分化,阶层凝固,并最终让社会走向崩溃。不论这个国家是专制国家,还是民主国家。所以,想要国家实现真正的民主,就必须消灭二代,想要成为国家的公民,就必须杜绝二代。 虽然社会剥削在民主国家依然不能避免,但是第一代的剥削者,是通过为社会的贡献获得了剥削的机会。所以第一代剥削者理应得到保护和尊重。从第一代剥削者的角度出发,他们一定也希望自己的子女后代能够成为社会的剥削者,这个想法人人皆有,无可厚非。但是第一代剥削者,不应该让子女后代通过不劳而获的方式成为剥削者。而应该让子女后代通过自己的努力,成为对社会有贡献的人,让子女后代也成为第一代剥削者。总之,民主社会永 远欢迎第一代剥削者,坚决拒绝第二代剥削者。 可是当我们环顾这个世界,不论是专制国家还是所谓的民主国家,似乎没有多少人会在心理上支持上述观点。和继承制普遍被人接受一样,二代也普遍被世人接受,甚至被人仰慕。 人们以付出劳动为耻,以不劳而获为荣。从这个角度可以清楚的看到,人类自利的天性,常常会挡住人类理性的光辉,从而让愚蠢的念头充满人类的身心,于是人类社会不断的在上演奴役、剥削、压迫的历史。 人们幻想着自己成为二代,甚至无耻到去喊富豪为爸爸,喊富豪的儿子为老公。只要一个人在心理上接受二代,想成为二代,那么他被奴役、被剥削、被压迫,就变得的合情合理,因为他本身就想着要去奴役、剥削、压迫别人,只是自己没有得到机会而已。 只有自己不想奴役、剥削、压迫别人的人,才是真正的公民。 真的民主国家一定会让所有公民都认识到二代对社会的毒害,让所有公民都想努力去成为光荣的一代,让所有的公民都会拒绝去做可耻的二代。

30 论资本家:保护第一代资本家,消灭第二代资本家

资本家和企业主都是通过剥削获利,但是二者又有所不同。区别在于,资本家是完全靠剥削获利,资本家不投入任何创造财富的社会劳动,存粹靠资本获利;企业主并不是完全靠剥削获利,他们也是会投入劳动创造社会财富。简单点来说就是,资本家的财富都是别人创造的,企业主的财富既有自己创造的也有别人创造的。 从消极的一面来说,既然资本家完全在剥削社会,那为什么不彻底消灭资本家呢?理由是,每个人都想成为资本家,每个人都想让别人为自己劳动,而不是自己为别人劳动,这是永恒不变的人性自利的法则使然。除非消灭人性的自利,否则人类就不可能在不遭受自然规律惩罚的情况下消灭资本家。如果强行以违反人性的方式消灭资本家,那么带来的社会效果就是民众的普遍贫困。人类在二十世纪实施的计划经济、社会主义实践已经充分的证明了这一点。 从积极的一面来说,允许资本家的剥削,却能促进社会经济的普遍繁荣。因为允许剥削,意味着法律允许每个人都有机会成为资本家,这必然能够调动民众参与社会劳动的积极性。也是因为允许剥削,资本家的人身和财富都有了安全保障,也能促使资本家不断的花钱投资。资本家愿意投资,民众拥有更多工作岗位,这必然带来社会经济的繁荣和进步。 资本家对社会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能否通过社会制度的安排,让资本家对社会积极的一面最大化,消极的一面最小化呢?答案是可以。只要限制成为资本家的途径,保护资本家的财产,限制资本家的财富转移,就可以达成以上社会效果。 所谓限制成为资本家的途径,是指社会上的所有资本家,必须都是先通过自己参加社会劳动积累财富并最终成为资本家。这是一个公民成为资本家的唯一合法形式。社会上的资本家大多数都应该是从企业主演变而来。总之,所有的资本家都应该是首先对社会有贡献,并通过自己贡献积累财富,并成为资本家。通俗点说,资本家只能是富一代。不允许富二代通过继承的方式成为资本家。 保护资本家的财产和保护私人财产一样的道理,因为资本家也是公民。虽然资本家属于剥削大众的公民,但是只有保护资本家的财产,才能鼓励资本家为社会做贡献。资本家对社会最大的贡献就是花钱,花钱越多对社会的价值越大。只有保护财产,才能促使资本家更愿意花钱。 限制资本家的财富转移也是为了避免富二代资本家的出现。理论上,深刻领悟民主思想的资本家应该都清楚的知道自己的财富是靠剥削而来,并不是自己的劳动所得,自己已经享受了社会财富带来的各种福利,在自...

29 论企业家:应得到社会充分尊重和敬仰的剥削者

当一个企业老板能够认识到,自己赚的的钱主要是通过剥削而来,那么他就具备了成为企业家的潜质;当他能够认识到自己死后应当把剥削来的钱还给社会而不是留给子孙后代时,那么他就具备了企业家的思想。 当企业成为社会的经济细胞后,人们被普遍的分成两类,一类是企业主,一类是企业员工。企业员工赚的钱,通常而言都是自己的劳动付出;企业主赚的钱,少部分是自己的劳动付出,大部分靠剥削而来。对于生产效率低于社会平均生产水平的企业来说,企业主的剥削收入主要靠剥削本企业的员工;对于生产效率高于社会平均生产水平的企业来说,企业主的剥削收入主要靠剥削社会上其他企业的员工。 虽然企业主在剥削,但这个剥削属于有利的剥削,因为只有允许这种剥削,才能促进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 经营企业有极大的风险,而这个风险又要企业主自己承担,一旦企业经营失败,企业主面临的可能是倾家荡产;而如果企业成功经营,不仅为社会创造工作岗位,解决劳动者的工作生存问题,还能为社会创造税收,推动社会技术创新。在这种风险要企业主独自承担,利益却是社会共同享有的制度下,必须允许企业主的剥削,才能促使企业主有动力去创办企业。如果不允许企业主的剥削,那么必然无人愿意创办企业。而如果没有企业,那么社会经济无从发展,公民福利无从提高,国家必然是物质匮乏的一片萧条。企业主的剥削,既是社会对企业甘愿冒险的一种回报,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正是因为经营企业面临极大的风险,所以愿意独自承担风险,却最终让全体社会受益的企业主,不仅应当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还应当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因此, “ 老板 ” 是一个极大的尊称。 基于人性的自利,虽然很多企业主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钱主要是通过剥削而来,但是他们依然努力通过各种方式传递给自己的子孙。但是有部分企业主则不同,他们之所以被称为企业家,是因为他们能够克服人性的自利,将财富还给社会而不是留给子孙,这是因为企业家能够认识到以下几点: 1. 自己的财富本来就是通过剥削而来,财富本身就属于社会。 2. 自已对社会的贡献已经通过自己享受的财富得到足够的回报。 3. 自己的子孙如果对社会有贡献,他们同样可以得到相应的回报,并不需要自己的财富传承;如果对社会没有贡献,那么更不能享用从社会剥削而来的财富,否则只会得到社会的反噬。 4. 财产的继承是社会贫富分化,并走向崩溃的重要原因。 企业家一定是民主制度的受益者,所以企业...

28 论企业:没有企业就没有一切

在人类进入工业社会之前,个人、家庭承担着社会经济细胞的角色,一个人的生活所需很大部分可以自给自足,只有少数物品才需要通过交换的方式获得。可是现在,当我们环顾家里的一切,除了孩子是自己生的,其他的所有东西都是买回来的。我们已经进入一个不交换就无法获得物资的时代。在这个时代,企业才是社会的经济细胞,企业生产我们需要的一切物品,没有企业就没有一切。 作为社会经济细胞,企业把所有生产要素集合在一起负责组织社会生产。在这个组织生产的过程中,企业承担着不可或缺的社会责任。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项: 其一、为社会提供各种商品或服务,这是社会有序运行的基本物质基础。 其二、为公民提供工作机会并支付工资,这是公民生存的物质基础。 其三、保障员工的工作安全,这是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四、依法向国家缴纳税款,这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五、推动社会技术创新与革命,这是一个国家竞争力的核心体现。 以上每一项责任,无不在说明,在现代社会中企业是最重要的社会组织,社会可以没有政府,但是不能没有企业。所以保护企业、发展企业,是国家法律的核心任务之一。而保护企业、发展企业的重要原则就是,除了前述社会责任外,不应当再要求企业承担其他责任。例如:各国普遍要求企业承担员工的社会保险。而在社会保险中,只有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企业相关,其他的都和企业无关。工伤保险属于企业要保障员工工作安全的责任范围,但是现在就算企业缴纳了工伤保险,在员工出现工伤的情况下,社会保险却只赔偿一部分,企业依然要承担一部分赔偿款。这种制度的设计令人困惑,既然企业缴纳了保险,有什么理由还需要让企业也承担责任。所以合理的工伤保险应当是社会保险全部赔偿。失业保险可以归类为企业要保障员工收入的责任范围。但是现在企业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却没有获得对应的权利,既然企业已经为员工缴纳了失业保险,那么企业就应当有自主开除员工的权利,否则有什么理由要求企业保障员工失业后的工资收入。 医疗、生育、养老需要企业缴纳保险的逻辑,就更让人困惑,员工自身原因生病(职业病除外)、生孩子、变老和企业有什么直接相关?又不是企业导致员工生病、要求员工生孩子、让员工老去,为什么责任要企业承担?这些本来都属于国家的责任,为什么要强加给企业来承担?既然企业已经向国家缴纳了税赋,国家就没有理由要把这些责任强加给企业。 除了社会保险这种强加给企业的责任外,其他...

27 论养老:强制退休制度何其愚蠢

国家应承担公民养老的责任,但没有必要实施强制退休制度。一个人是否要退休,完全取决于他自己的意愿,即使他步入老年,如果他愿意劳动,而且又有劳动的能力,有什么理由非要以退休制度来强迫他退休呢? 凡是达到养老年龄的公民,国家都义务向其支付养老金,接受养老金不代表就不能继续工作。这二者并不矛盾。所以完全没有必要规定,必须不再继续工作,才能领取养老金。 养老金的标准最低要达到老人能够仅靠养老金就能过上体面的生活,但是也不应该让养老金的标准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一个国家的养老金高于青壮年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是非常不合理,极度不公平的。 公民享受养老金待遇的高低,应当和他为社会做出的贡献成正比。只要是参加过劳动的公民,每个人对社会都有过贡献,但是贡献的多少需要有一个可以量化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向国家纳税的多少。在《论税收》的文章中我们提到过,每个人都应当有一个纳税账户,可以实时显示自己向国家纳税的金额,总体来说花钱越多的人纳税越多。纳税越多的人对社会贡献越多,所以退休金也应当相对越高。 除了以纳税多少作为衡量退休待遇高低的普遍标准外,还要考 虑为社会具有特殊贡献的人群。例如,在科学领域、国防领域、文化领域、教育领域等领域对社会有贡献的人,这类人可以享受更优的退休待遇。 就一个老人而言,他在步入老年后,养老金只是他的一个经济来源,这个经济是保证他在没有其他来源的情况下,依然可以体面的生活。这并不排除他还有其他经济来源,例如,他还有自己一生劳动的积蓄,他身体条件允许,他还可以通过劳动继续获得收入。此外,他的子女也可以为他提供赡养费。 总之,民主国家应当保障每个公民老有所养,从而让每个公民都能体面的离开这个世界。

26 论医疗:免费的医疗不可缺,过度的医疗不可取

生病本就是件痛苦的事情,如果还要在这个痛苦的事情上花钱,那岂不是苦上加苦?如果这个钱还要花到倾家荡产,那岂不是惨绝人寰?如果花到倾家荡产病还没有治好,那就是人间地狱。 任何一个民主国家,都不应当让医疗费成为公民的负担,更不应当让公民因为看病出现倾家荡产的情况。从逻辑上来说,国家有义务保障公民的健康,提供免费的医疗服务。因为公民是国家存在的第一要素,没有公民就没有国家,既如此国家为了维护自身的存在,当然要保障公民的健康。此外,公民的劳动是国家财富的唯一来源。用公民创造的财富,保障公平的健康,非常的合情合理。最后,生病对于某一个公民而言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情,但是对于一个国家的公民来说却是必然发生的事情。所以不应该让每一个公民对于可能发生的事情做预防,而是让国家为必然发生的事情做准备。因此,国家有义务为公民提供医疗保障,公民的医疗费应当主要由国家承担。 为了避免过度医疗,不应当实施完全免费的医疗制度。基于人性的自私,如果所有的医疗都是免费的,那么必然会出现无休止治疗的情况。所以医疗费应当在由国家和公民共同分担。国家承担的比例,应当既可以避免过度医疗的情况出现,又能避免医疗费成为公民无法承受的负担。具体来说,可以以大病国家全负担,小病国家和公民共同分担的原则来设置。 医疗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健康,减轻疾病带来的痛苦,不是为了让人延年益寿,长生不死。用医疗手段人为的延长寿命,不是在浪费社会资源,就是在创造社会不公。所有延长人寿命的研究,都应该被禁止,因为这些研究投入的是全体公民的财富,研究受益的一定是少数的有钱阶级。如果真的研究出来长生不老药,那么能吃到这些药的绝对不是普通公民,一定是那些权贵人士,一旦这些权贵人士能够突破自然赋予的年限,那么他们一定试图永 远的剥削其他公民。所以民主国家一定不许允许研究延长人寿命的技术。尊重自然赋予的寿命,是每个公民的基本素养。 此外,民主国家一定要禁止器官移植,不论器官是否出于自愿捐献,只要还需要其他人提供器官才能进行器官移植,那么就一定禁止。禁止器官移植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要给所有进行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生施以重刑。

25 论教育:教育终身化才是合理的教育制度

专制独裁的国家一定试图通过教育把国民培养成奴隶,民主国家一定努力通过教育把国民变成公民。人类的未来一定是民主的,教育的目的永 远是让人学会如何做一个人,做一个公民。至于一个公民有多大的能耐,那就由着他去自由发挥吧。教育培养不出来天才,但教育不能埋没天才。 这是一个不接受教育就无法生存的时代,文盲可以胜任的劳动渐渐的不复存在。所以强制性的教育制度变得不可或缺。但是青春年少的时候,我们往往不喜欢读书学习。但社会给我们的读书机会却只有一次,一旦错过就无法再来。于是,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成为了绝大多数人的真实人生写照。凡是经历过这样人生的父母,在面对子女教育问题的时候,无不采取一切手段逼迫自己的子女学习,以求子女不要重蹈自己不好好读书的覆辙。可是不论家长如何努力,每年的录取比例都相差无几,所有的努力都是白费。人们在这个漩涡中,不断的挣扎,受尽折磨的是学生,也是家长,于是教育变成了令人窒息的压迫。这种压迫的根本原因就是国家、社会、个人,全部都不约而同认为每个人都只有一次接受教育的机会,一旦错过将再无机会。 如果读书不怕错过,任何时候都可以再次回到学校重新学习,那么家长就不需要再逼迫子女学习。举个例子,张某 16 岁初中毕业后,不想读书了。他可以进入社会工作。等他工作到 26 岁时,他越来越认识到读书的价值,他又想读书,那么他就可以继续到高中读书,高中读完后可以读大学。试想一下,这次张某再次入学读书的时候,还需要父母逼迫他学习吗?显然根本不需要。这个例子在社会中应当是一种常态,而不是例外。 为了保证教育的平等性,应当在全社会树立终身教育的观念。终身教育指的是,一个人任何时候都可以再次回到学校重新学习,只要他能够通过入学考试,符合入学条件,学校就不得拒绝。每一个人终身都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在学校里同学之间年龄相差几十岁非常正常。只有人们普遍接受这个观念,教育才能真正做到公平。 要保证教育的平等,还要对社会上所有的学校一视同仁,学校不应当有公立私立之分、重点非重点之分,尤其是从幼儿园到高中阶段的学校必须如此。更不允许存在所谓的贵族学校。有些机构为了帮助学生考试获得高分,专门研究如何考试,培训学生提高分数,这类机构应当禁止,因为他们在严重的影响考试公平性。为了保障考试公平性,也绝对不能以升学率作为评价一个学校优劣的指标。 为了保证教育的平等,所有大学的录取方式一定是一视同仁的,绝对不...

24 论抚育公民:抚育国民是国家的基本职责

在人类进入工业社会后,劳动分工无处不在,人们必须互相合作,才能维持自己的生存,才能追求自己的幸福,几乎没有人可以脱离社会遗世独立。所以每一个人除了是生物学上的自然人外,还是离开社会就无法生存的社会人。 从自然人的角度来说,父母有抚育子女的责任,因为子女是父母基因的延续,父母想要延续自己的存在就应当承担责任。从社会人的角度来说,国家有抚育公民的责任,因为国家需要每一个公民,如果没有公民国家将不复存在,且公民成年后都会成为国家的劳动力,为国家纳税,为社会做贡献。 此外,为了保证每个公民被平等的对待,国家也应当承担抚育公民的责任。因为如果抚养公民的责任只有父母承担,那么父母的经济条件,直接决定了未成年公民的生存条件,这必然导致不同家庭的未成年公民面临不同的生存待遇。这种结果,显然违反国家要保证公民得到平等对待的基本要求。既然每一个公民在成年后,都有为社会提供劳动力的义务,那么就没有理由让不同家庭出生的人,在未成年时遭受不同的待遇。因此,国家应当承担抚育国民的责任。 国家应该如何履行抚育公民的义务?抚育公民的方式是向未成年人发放抚育金。 每个婴儿一出生,国家就会为其开设一个育儿账户,国家的抚育金会按月支付到这个账户,一直支付到成年为止。该账户由监护人负责使用,但是监护人仅限于将该账户内的资金用于抚养对应的未成年人,不得将资金挪作他用,否则就会被剥夺监护权,甚至会构成犯罪。 此外,应当鼓励开设各类型的育儿服务机构,通过这些机构节省父母育儿的时间。 抚育金来源于国家的税收,国家征税收入的的一项重大开支就是公民抚育金。 抚育金的发放标准应当全国统一,不应该经济发达的地区抚育金多发,经济落后的地区抚育金少发。 抚育金具体发放多少要考 虑抚养未成年人的实际开支,该开支以国家平均数为标准。国家提供的抚育金的比例,可以考虑占实际开支的 60% 。例如抚育要给孩子每月需要 2000 元,则国家应提供 1200 元的抚育金。该比例可以根据具体经济情况调解。

23 论税:纳税是义务,抗税是权力

只要公民还需要政府,那么就需要纳税,因为税是政府行政的基础,没有税收政府就只能倒闭。公民为什么需要政府,因为有些社会服务需要政府来提供。例如,政府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政府抚育未成年公民,政府提供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服务等。这些社会服务,在人类现有的技术水平和思想水平上,依然需要通过政府这种社会机构来提供。正因如此,我们可以确定的知道公民愿意纳税的原因有且只有一个,那就是政府是为了全体公民的福祉收税,人人虽然交了税,人人也都通过政府获得了相应的服务。与之相对,如果政府收税却不提供社会服务,那么公民有权拒绝交税。 政府收税的目的是为了提供社会服务。社会服务越多,税负就越重;社会服务越少,税负就越轻。在服务和税负之间是否有一个最佳的平衡点?当我们坚守政府权力越小越好的原则时,我们就知道政府提供的服务绝对不是越多越好,因为提供的社会服务越多意味着政府的权力越大。所以,政府只应该提供最基础的社会服务,这个服务只要能够保障公民过上体面的生活就足矣。例如,只需要给退休的老人发放 2000 元的养老金,就可以让他获得体面的老年生活,那么就没有必要再增加养老金的金额,否则就会过分的增加公民的负担。因此,收税的总额要以政府履行社会责任所必须的资金为限。 不管如何征税,最终承担税赋的永 远都是每一个具体的公民。可以说人人都是纳税人。既然每个一人都要纳税,那么税种、税率的设置,税额的计算,征税的程序都应当越简单越好。这些税收问题,应当让一个普通公民,经过简单学习就可以清楚明白的了解。也就说,一个普通公民,对于自己在某种情况下,是否应当交税,应当交多少税,怎么交税等相关纳税问题,都应该是清清楚楚的知道。可是按照现在各国税法的规定,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他面对五花八门的税法规定,也不知道自己是否应当交税,应当交多少税。为此,就产生了专门的会计师、税务师来解决税务问题。 公民作为纳税人,竟然不知道自己应该如何向国家履行纳税义务,必须要聘请专业的人才来辅助解决这个问题。这种税法规定,难道不是极为荒谬的吗?纳税人连具体的义务内容是什么都不知道,却要被迫履行义务,这种纳税的方式,和被抢、被骗有什么区别? 所以税法必须简化,简化的目标,要让任何一个普通公民可以清楚的了解自己的行为要不要交税,要交多少税,怎么去交这个税。简化的方式,要让税种的设置越少越好、税额的计算越简单越好,交税的步...

22 论爱国:是高尚的品格,还是愚民的手段

我们常常喊着空洞的爱国口号,可是有谁去思考爱国到底爱的是什么?爱的是国家吗?那国家是什么?一个国家的成立必然具备三个要素,人民、领土、政权。有了人民才可能有领土,有了人民才可能有政权,而领土和政权的价值也是为了让人民生活的更好,所以人民才是国家的核心。既然人民是国家的核心,那么爱国的本质就是爱人民,爱人民就是爱周围的一切同胞。爱同胞就不应该对同胞实施犯罪,损害同胞的利益。所以一个对同胞犯罪的人一定不是爱国的,一个损害同胞利益的人,一定不是爱国的。因此,判断一个人是否爱国,只要看他是否在侵害同胞的利益就可以判断。爱国就是去爱自己周围的同胞,这才是爱国的本质。 可是从爱国这个概念被提出来以后,朝廷就是试图把爱国解释成爱君主,于是忠君爱国就变的不可分割。君主自认为自己代表了国家,所以爱国就是爱君主。君主制被否决后,政府也试图把爱国解释成爱政府,因为政府代表了国家,爱国就应该爱政府。这些解释的套路都是把国家概念虚拟化、神圣化,让人民分不清楚什么是国家?什么是政府?让人民不自觉的把政府等同于国家。而实际上,政府和国家这两个概念是截然不同的。例如,中国是一个国家,这个国家从神话传说开始一直存在到现在,可是在中国这个国家存在过的政府大大小小有几百个。这些政府都灭亡了,中国并没有灭亡。而按照中国已往每一个政府的逻辑,它们都会不断的告诉国民,如果政府完蛋了,那么国家就完了,国民也就完蛋了。而事实却是,秦朝完蛋后,汉朝人能丰衣足食了;清朝完蛋后,中国人不用再下跪了。因此,政府是否倒台不等于国家灭亡,更不等于国民要灭亡。 一个政权只要把爱国解释成爱政府,那么这个政权一定是邪恶的,一定是为了少数统治阶层服务的政权。因为只有邪恶的、为统治阶层服务的政府,才会用爱国这个口号来愚弄人民。 一个民主的政权,一定会告诉民众爱国就是爱自己周围的每一个同胞,而不是爱一个虚化的国家,更不是爱政府。爱国是高尚的,如果每个公民都能做到热爱周围的同胞,不损害同胞的利益,那么这样的国度一定是所向无 敌的。所以爱国没有那么高深,善待周围每一个同胞,你就是一个伟大的爱国者。

21 论反腐败:摧毁腐败契约,让腐败无处可藏

专制是腐败的沃土,被专制两千多年的中国人几乎人人都有一颗腐败之心。在中国看似人人都痛恨腐败,其实我们痛恨的并不是腐败本身,而是别人可以腐败,自己却不能腐败;我们痛恨的不是找关系,而是别人能找到关系,自己却找不到关系;我们痛恨的不是特权,而是别人有特权,自己却没有特权。这种腐败的心态,两千多年来一直根植在中国人的心中,让中国人无法自拔。这也就是不论中国人接受多少反腐教育,一旦进入政府工作,马上就开始腐败的根本原因。因为中国人并不痛恨腐败,痛恨的是自己不能腐败。在中国,反腐教育的对象永 远是那些没有机会腐败的人,有机会腐败的人一直明白自己不是反腐教育的对象。 中国人并不以腐败为耻,反而以腐败为荣。当一个官员没有被抓之前,虽然我们人人在心里都知道他是个腐败分子,但是我们依然对他毕恭毕敬百般讨好极度谄媚。就算这个官员因为腐败被抓,作为腐败分子的贪官依然可以在监狱中享受级别待遇,他们除了丧失几年自由之外,其他的一切几乎没有变化。他们完全不用担心出狱后会被社会歧视和抛弃,因为中国人普遍会歧视出狱的小偷,但不会歧视出狱的贪官。稍微有点理性思维能力的人,都能判断出官员腐败对社会的伤害, 远远大于盗窃,可是中国人偏偏就不歧视贪官。这些现象无不说明,在中国人的心中,腐败不足为耻。 只要专制在中国继续下去,腐败就永 远都无法从中国人的心中走出。想要消灭中国人的腐败之心,唯有民主才可以。 绝大多数的腐败都要有合谋者,没有合谋对象的配合,腐败基本上无从实施。正因如此,合谋实施腐败的人之间无不具有腐败的默示契约,参与腐败的人知道每个人的行为都是犯罪,一旦事情败露,每个人都要面临着法律的制裁。各方一损俱损,所以各方为了避免损失,自然会默契的配合,并采取各种方式逃避侦察,避免腐败暴露。在这个默契的配合过程中,各方不自觉的就形成并遵守了腐败契约。 已往的反腐思路,都是通过外部的监督发现腐败线索,进而侦破腐败事实,这种反腐的效率往往事倍功半。不如换个思路,从腐败分子内部着手,让腐败分子主动违反腐败契约,向监督机构检举腐败事实。人性是自利的,想要让腐败分子主动检举,必然检举行为是对他有利的。为此法律应当规定,合谋腐败的,首告该腐败行为的一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还应给与奖励;被检举方除应承担自己的法律责任外,还应承担本应由首告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无首告人,案发后各方承担自己的法律责任。 举例说明: 1....

20 论政党:党派越强大,民主越倒退

党就是一群人为了某种利益结合在一起的组织。按照人性自利的法则,可以清楚的知道结合成一个党的组织,不论他们喊出的口号多么大公无私,归根结底他们结党的目的还是为了营私。政党也不例外,政党想要获取政权的目的也是为了党员的利益,这个利益可能有利于全体党员也可能只有利于部分党员。 既然政党无不谋私,那么为何不禁止成立党派。这是因为人本身就是自私自利的,为了达到自利的目的,结合有共同利益的其他人,也是为了满足自利的一个方式,既然人性的自利无法杜绝,也没有必要禁止为了自利成立的党派。所以公民有权保留设立党派的自由。 虽然没必要禁止党派的成立,但是必须限制党派的壮大,因为如果不加限制,只要某个党派的理念能够迎合大众的需求,这个党派就极可能发展成人数众多的超级大党。而一旦这种党派形成,那么党派的头部党员一定会利用党派人数众多的优势为自己攫取权力,并最终为自己谋取私利,而不是为所有的党员谋福利。这个现象,目前在各国依然普遍存在,不论是专制国家的党派,还是民主国家的党派都是如此。 党派越强大,民主越倒退。美国从建国以来的民主发展,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党派对社会影响力非常弱的时候,是美国民主最好的时候。随着党派的力量越变越强,美国的民主也越变越差。因此,不论是从理论的角度,还是实践的角度,都要限制党派的发展。 限制党派的方向有三个,一是限制党派的人数,杜绝超级大党的出现。例如,任何党派的在册党员人数不得超过 1000 人。二是限制党派的活动范围。例如,党派的设立目的仅是为了宣传该党派的政治理念,党派的经费仅来源于党员的捐赠,党员随时有权退党等。党派的活动范围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超出法定范围的活动一律应当禁止。三是应当明确禁止党员担任国家公职。公民必须退出所有党派才能担任公职,否则不得上任。公职人员可以按照自己曾经所在党派的理念进行执政,但是必须退出党派,且在担任公职后绝对不能接受任何党派的领导,否则必须离职。公职人员只能遵从国家法律的规定,无党无私的履行职责,所以其不得拥有党员身份。 总之,民主国家的法律一定要时刻警惕党派的无限扩大,限制的边缘就是要保证党魁无法通过操纵党派来给自己谋取私利,限制的重要措施是禁止所有党员参政。

19 论罢免:不管你如何上台,公民都有权让你下台

最能体现形式民主的是选举制,最能达成实质民主的是罢免制。不论官员通过什么途径上任,在没有实际上任之前,都无法准确判断他是不是一个称职的官。只有真的让他走马上任,才能让他的本质暴露无遗。公民可以轻而易举的判断一个在任官员是否合格。对于合格的官员,自然是人人欢迎。可是面对不合格的官员,公民该如何处理? 在君主专制时代,官员由君主任命,不论民众对官员如何不满,民众都无权罢免官员,这是君主专制的必然逻辑。在民主时代,国家所有的权力都来自于公民,所以公民当然有权罢免官员,别说是不合格的官员,就是合格的官员,只要公民愿意在法律逻辑上也有权力罢免。 现在民主国家的做法,普遍是重选举轻罢免,只要官员是通过选举合法的上任,就不管他是否能够胜任,一般不会轻易罢免官员。这种做法的理由是,毕竟每个官员都是有任期的,如果他不合格,任期届满后必然无法继续连任,再次选举他落选就等于被公民罢免,所以没必要专门强调公民的罢免权。重选举轻罢免的做法,对于所有官员都是通过选举上任的国家,并不为过,但是对于通过科举来任命官员的国家,必须要有罢免权的监督,否则绝对无法实现民主。 实践中,该如何保障公民的罢免权。我们以罢免县长为例,来探讨罢免制度的实施。 一、豁免期 新官上任,不经过一个期限,无法对他进行判断,且施政的效果也需要一个过程才能体现出来。所以新到任的官员,应当设置一个不被罢免的豁免期限。在该期限内,无论他如何施政,均不得对其罢免。 二、发起罢免提议 豁免期届满后,登记在本县的任何一个公民,只要认为县长不合格应该被罢免,都可以在参政平台发起罢免县长的提议,并请求本县的其他公民支持。 三、罢免提议支持比例达标 如果支持罢免提议的选民达到一定的比例。例如,有 5% 的本县选民都支持该项罢免提议,(假定比例,具体比例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那么就必须要组织罢免投票。 四、罢免投票 一旦罢免提议达标,那么国家的罢免委员会就会派人到该县组织罢免投票。为了避免,地方的干涉,全国各类型的罢免都应当是中央的国家罢免委员会负责组织。 五、罢免结果处理 如果罢免提议被本县选民投票通过,则投票结果公布,县长立即被罢免,且该县长从此不得再担任官员。 如果罢免提议经投票后,没有被通过,则县长有权继续行政,且从此次投票后重新计算豁免期。 当一个国家通过科举的方式选官,那么就必须有罢免制的配合,没有罢免制的有效监督,科举制一定无法达...

18 论选官:科举制选的官,绝对不比选举制差

只要人类还需要政府,那么人类就要面临如何选择政府行政人员的问题。我们可以将行政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官,一类是吏。官是各级政府的首脑。吏是隶属于政府首脑,具体负责行政事务的人员。本文主要讨论如何选官这个问题。截至到目前,人类历史上共有过两种被普遍认可的选官方式。一种是中国的科举制,一种是欧美国家的选举制。随着君主制在中国的终结,科举制也被一起丢入历史的垃圾堆。可是只要我们稍微理性的对比分析一下科举制和选举制,就能清楚的知道,科举制选的官绝对不比选举制差,甚至很多时候科举制比选择制更加符合民主的要求。 科举制是以考试的方式选官,有意做官的公民都可以报名参加法定的考试,只要考试合格,就具备成为政府官员的资格,就可以根据法定的流程成为政府官员。该制度的优点有: 1. 人人都有资格参加考试,保障了公民均等参政的机会; 2. 所有人面临的考题相同,保障了所有参加者是公平竞争; 3. 智商低下能力较弱的人一般无法通过考试,保障了考试能够选拔出优秀的人才。该制度的缺点是:考试能力不等于实际的行政能力,通过考试的人,并不一定是真正优秀的人才。 选举制是以竞选的方式选官。有意做官的官员都可以作为候选人参加选举,并最终由选民投票决定谁来当选。该制度优点有: 1. 公民有权投票决定谁来当选,故能体现公民是国家主人的民主精神; 2. 候选人的竞选活动就是一个展现个人能力的过程,公民可以通过候选人的竞选活动来评判候选人是否具备行政的能力。 3. 理论上人人都能成为候选人,这保障了每个人都有参政的机会。该制度的缺点是: 1. 不能保障人人都有参政的平等机会,虽然理论上人人都是候选人,但实践中候选人永 远都在被政党所把控,普通人绝对没有机会成为候选人。 2. 候选人的竞选表现绝对不等于他的实际施政能力。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清楚的看到科举制明显要比选举制更优。但是选举制在体现民主精神的这个问题上,是科举制绝对无法比拟的,所以民主国家必须要有选举制。因此,选举制应当和科举制相互配合,这才是最符合民主要求的选官制度。配合的方式是,科举制负责解决低级官员选拔,选举制负责解决高级官员的选拔。 现在以中国的县、市、省、国四个级别的行政结构作为案例,来探讨如何以科举制和选举制相配合的方式,选取县长、市长、省长及总统。 任何一公民都平等的机会去做官。想要做官,首先要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科举考试。只要通过考试,就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