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论选官:科举制选的官,绝对不比选举制差
只要人类还需要政府,那么人类就要面临如何选择政府行政人员的问题。我们可以将行政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官,一类是吏。官是各级政府的首脑。吏是隶属于政府首脑,具体负责行政事务的人员。本文主要讨论如何选官这个问题。截至到目前,人类历史上共有过两种被普遍认可的选官方式。一种是中国的科举制,一种是欧美国家的选举制。随着君主制在中国的终结,科举制也被一起丢入历史的垃圾堆。可是只要我们稍微理性的对比分析一下科举制和选举制,就能清楚的知道,科举制选的官绝对不比选举制差,甚至很多时候科举制比选择制更加符合民主的要求。
科举制是以考试的方式选官,有意做官的公民都可以报名参加法定的考试,只要考试合格,就具备成为政府官员的资格,就可以根据法定的流程成为政府官员。该制度的优点有:1.人人都有资格参加考试,保障了公民均等参政的机会;2.所有人面临的考题相同,保障了所有参加者是公平竞争;3.智商低下能力较弱的人一般无法通过考试,保障了考试能够选拔出优秀的人才。该制度的缺点是:考试能力不等于实际的行政能力,通过考试的人,并不一定是真正优秀的人才。
选举制是以竞选的方式选官。有意做官的官员都可以作为候选人参加选举,并最终由选民投票决定谁来当选。该制度优点有:1.公民有权投票决定谁来当选,故能体现公民是国家主人的民主精神;2.候选人的竞选活动就是一个展现个人能力的过程,公民可以通过候选人的竞选活动来评判候选人是否具备行政的能力。3.理论上人人都能成为候选人,这保障了每个人都有参政的机会。该制度的缺点是:1.不能保障人人都有参政的平等机会,虽然理论上人人都是候选人,但实践中候选人永远都在被政党所把控,普通人绝对没有机会成为候选人。2.候选人的竞选表现绝对不等于他的实际施政能力。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清楚的看到科举制明显要比选举制更优。但是选举制在体现民主精神的这个问题上,是科举制绝对无法比拟的,所以民主国家必须要有选举制。因此,选举制应当和科举制相互配合,这才是最符合民主要求的选官制度。配合的方式是,科举制负责解决低级官员选拔,选举制负责解决高级官员的选拔。
现在以中国的县、市、省、国四个级别的行政结构作为案例,来探讨如何以科举制和选举制相配合的方式,选取县长、市长、省长及总统。
任何一公民都平等的机会去做官。想要做官,首先要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科举考试。只要通过考试,就具备了做县长的资格。具备县长资格后,需要参加中央政府组织的县长能力培训,该能力培训只进行培训,不进行考核。
县长能力培训结束后,国家会按顺序(该顺序考虑两个因素,先取得资格的排在前面,同一批取得资格的分数高的排在前面)安排备用县长去到有空缺的县去做实习县长。实习县长受县长的领导,并接受县长的指导。实习期为1年,1年期满后由县长对实习县长做出考核评价并打分,评价分为不合格、合格。被评为不合格的实习县长,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是受到不公正待遇,被故意贬低评价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县长,要求撤销评价,重新实习。如果法院最终撤销不合格的评价,则可以重新安排实习;如果没有撤销,则丧失资格。被评为合格的实习县长,就具备了担任县长的资格,一旦某个县长存在空缺,就可以自动按顺序(该顺序考虑两个因素,获得合格评价的时间在先的排在前面,相同时间获得合格评价的评价分数较高的排在前面)补任。
担任县长后,如果被投票罢免则必须离职,且无法再做官。县长的政绩考核,由本县的全体选民进行投票。投票结果分为三种,不合格、合格、优秀。被投票评价为不合格的,必须离职,且无法再做官。被投票评价为合格的,则可以继续担任县长。被投票评价为优秀的,则具了做市长的资格。
具备市长资格的县长,如果暂时没有市长空缺,则可以继续担任县长,但其可以提前享受市长的待遇。一旦某个市长存在空缺,则可以自动按照顺序(该顺序考虑两个因素,获得市长资格的时间在先的排在前面,同一天获得市长资格的获得赞成率更高的排在前面)自动补任。
担任市长后,如果被投票罢免则必须离职,且无法再做官。市长的政绩考核,由本市的全体选民进行投票。投票结果分为三种,不合格、合格、优秀。被投票评价为不合格的,必须离职,且无法再做官。被投票评价为合格的,则可以继续担任市长。被投票评价为优秀的,就具备了竞选省长的候选人资格。
一旦某个省长出现空缺,最先具备省长候选人资格的前10名市长,有资格参加省长的竞选。如有人放弃参选,则由排在10名之后的候选人替补。省长分为初选和终选。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每个人的选举经费相同,不得自行筹款募捐。初选的目的是为了在10名候选人中,选出2名作为终选的候选人。通过选举胜选的一方担任省长。省长的任期为7年,在同一省不得连任。每个具备省长候选人资格的市长,具有5次参选省长的机会。
担任省长后,如果被投票罢免则必须离职,且无法再做官。省长的政绩考核,由本省的选民进行投票。投票结果分为三种,不合格、合格、优秀。被投票评价为不合格的,必须离职,且无法再做官。被投票评价为合格的,任期届满后可以选择参加其他省份的省长竞选。被投票评价为优秀的,既可以在任期届满后可以选择参加其他省份的省长竞选,也具备了竞选总统的候选人资格。
总统竞选的候选人,必须是被评价为优秀的省长。最先具备总统候选人资格的前6名省长,有资格参加总统竞选。总统分为初选和终选。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每个人的选举经费相同,不得自行筹款募捐。初选的目的是为了在6名候选人中,选出2名作为终选的候选人。通过选举胜选的一方担任总统。总统的任期为7年,不得连任。
以上安排的逻辑是通过科举考试后,可以按照制度自动升任县长、市长,一旦某人具备了成为县长、市长的资格后,就可以根据空缺,自动补任,最大限度的避免人为的干涉。但是在省长和总统的选择上,则要通过选举制来确定最终人选。
各级政府只要确定政府首脑后,该首脑就具有充分的组阁权,该级政府的所有行政人员的任免全部由该首脑自行决定。例如,县长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任免教育局局长,公安局局长等政府内部的领导岗位,也有权任免一般的政府职员。虽然政府首脑由充分的任免政府职员的权力,但是其任用的对象必须是通过国家吏考,具有资格成为政府职员的人。正因为政府首脑具有充分的任免权,所以该政府的所有行为均应当由政府首脑承担责任。
科举制和选举制相互配合选取官员的思路,既保留了两个优点,又避开了两个制度的缺点,可谓是珠联璧合,恰到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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