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论罪与非罪:宁可放走坏人,绝不冤枉好人
国家对公民最严重的侵害,就是把一个无罪的公民判决成有罪,并导致公民遭受了刑罚。如果这种现象是极为个别的,那么说明这个国家司法体系是极其无能的。如果这种现象是普遍的,那么说明这个国家的整个治理体系已经腐败到应该被推翻重建的程度。
民主国家绝不允许把无罪的公民错判成有罪。所以在司法审判中,最核心最关键的问题就是罪与非罪。对于这个问题,中国古籍里说“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西方法学理论说“疑罪从无”,这两种说法都在坚持一个司法理念,那就是“宁可放走坏人,绝不冤枉好人”。
任何一个国家,永远都不可能做到绝不放过一个坏人。在民主法治的国家中,总会有些犯罪人逃脱掉法律的制裁。这些被放走的坏人,就是为了保护好人不被冤枉,所必须付出的社会代价。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坏人都会被放走,那么好人就更不可能被冤枉,这样好人在这个国家的治理体系中,将会处于绝对安全的位置。
但是专制国家常常会把“不放走一个坏人,不冤枉一个好人”作为自己的司法理念。这个理想化的司法理念,符合专制统治者一贯向国民展示的自己无所不能的风格,也符合专制统治者利用司法打击异己的要求。因为专制统治者清楚的知道,这个司法理念,带来的后果一定是放走了一批坏人,冤枉了一批好人。而被放走的那批坏人中刚好有统治者想要放走的人,被冤枉的那批好人中也刚好有统治者想要冤枉的人。这就是专制统治者,为什么会统一坚持这个错误司法理念的根本原因。
想要做到不冤枉好人,就必须坚持“罪刑法定”的原则。这个原则的意思是,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处罚,都必须事先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只要没有被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都不属于犯罪,都不得处以刑罚。
想要做到不冤枉好人,就必须坚持“程序正义”的原则。这个原则的意思是,在追究公民法律责任的时候,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如果违反了法定的程序,那么就要作出对公民有利的结果。
想要做到不冤枉好人,就要充分的保障公民的辩护权。公民除了自己辩护外,必须要有律师为他辩护。不论是什么原因,只要公民没有聘请律师,那么国家就必须为其聘请公益律师辩护。当坏人也能得到律师辩护的时候,就不用在担心好人没有律师辩护。
想要做到不冤枉好人,就要学习西方民主国家的陪审团制度。公民是否有罪,最终由陪审团成员投票决定。这种制度避免了法官的专断,也能让判决结果更符合社会大众的期许。当然并不是每个案件都有必要采用陪审团的方式审理。对于那些事实非常清楚,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为了解决司法资源,并不需要通过陪审团参与审理。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或者被告人认罪但是证据有瑕疵的案件,或者被告人认罪但涉及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案件,都应当通过陪审团进行审理。
总之,司法体系在无法做到惩罚每一个坏人的情况下,要确保每一个好人不被司法体系给错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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