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论税:纳税是义务,抗税是权力
只要公民还需要政府,那么就需要纳税,因为税是政府行政的基础,没有税收政府就只能倒闭。公民为什么需要政府,因为有些社会服务需要政府来提供。例如,政府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政府抚育未成年公民,政府提供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服务等。这些社会服务,在人类现有的技术水平和思想水平上,依然需要通过政府这种社会机构来提供。正因如此,我们可以确定的知道公民愿意纳税的原因有且只有一个,那就是政府是为了全体公民的福祉收税,人人虽然交了税,人人也都通过政府获得了相应的服务。与之相对,如果政府收税却不提供社会服务,那么公民有权拒绝交税。
政府收税的目的是为了提供社会服务。社会服务越多,税负就越重;社会服务越少,税负就越轻。在服务和税负之间是否有一个最佳的平衡点?当我们坚守政府权力越小越好的原则时,我们就知道政府提供的服务绝对不是越多越好,因为提供的社会服务越多意味着政府的权力越大。所以,政府只应该提供最基础的社会服务,这个服务只要能够保障公民过上体面的生活就足矣。例如,只需要给退休的老人发放2000元的养老金,就可以让他获得体面的老年生活,那么就没有必要再增加养老金的金额,否则就会过分的增加公民的负担。因此,收税的总额要以政府履行社会责任所必须的资金为限。
不管如何征税,最终承担税赋的永远都是每一个具体的公民。可以说人人都是纳税人。既然每个一人都要纳税,那么税种、税率的设置,税额的计算,征税的程序都应当越简单越好。这些税收问题,应当让一个普通公民,经过简单学习就可以清楚明白的了解。也就说,一个普通公民,对于自己在某种情况下,是否应当交税,应当交多少税,怎么交税等相关纳税问题,都应该是清清楚楚的知道。可是按照现在各国税法的规定,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他面对五花八门的税法规定,也不知道自己是否应当交税,应当交多少税。为此,就产生了专门的会计师、税务师来解决税务问题。
公民作为纳税人,竟然不知道自己应该如何向国家履行纳税义务,必须要聘请专业的人才来辅助解决这个问题。这种税法规定,难道不是极为荒谬的吗?纳税人连具体的义务内容是什么都不知道,却要被迫履行义务,这种纳税的方式,和被抢、被骗有什么区别?
所以税法必须简化,简化的目标,要让任何一个普通公民可以清楚的了解自己的行为要不要交税,要交多少税,怎么去交这个税。简化的方式,要让税种的设置越少越好、税额的计算越简单越好,交税的步骤越少越好。
关于税种的设置,没有比个人所得税更愚蠢的税种了。个人是消费的主体,没有财产就无法消费,无法消费经济就无法持续。征收个人所得税,直接导致用于消费的资金变少,这明显不利经济的发展。更离谱的是,个人消费的行为,本身就是在纳税,因为个人消费的款项中,总会有一部分是要交给国家的税款。此外,所有的税也都是通过个人的消费行为最终得以实现。可是各国却普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种愚蠢税种存在的理由是,保障分配的公平,避免有人的收入过高。可只要是劳动所得,收入越高说明对社会贡献越大,应该鼓励而不是限制。关于不劳而获的收入,完全可以通过遗产税来解决。所以应该废除个人所得税的增收。
遗产税是应该大力征收的税种,但是很多国家却完全不征收。这是因为这个税种严重的限制了不劳而获的传承,这就损害了立法者的利益。各国的立法者往往都有财产想要自己的子女继承,基于人性自利的法则,立法者通常不会制定一项损害自己利益的法律,所以遗产税这个税种在很多国家都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在《论继承》一文中,我们已经论述继承制与民主水火不容,想要实现真正的民主必须废除继承制。废除继承制的方式就是全额征收遗产税,当所有的遗产都变成了税收,就等于废除了继承制。通过增收遗产税,可以在保证税收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大幅的减少其他税种的纳税额,这样必然减轻纳税人的负担。这等于让死者交税,生者受益。可见没有比遗产税更好的税种了。逃避遗产税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死者在生前把财产赠与给他人,从而避免缴纳遗产税。为了避免这个问题的发生,法律应当禁止赠与行为,因为接受赠与本身也是一种不劳而获,是应该被限制的一种行为。
关于交税的方式,现行的做法普遍以收钱的一方作为纳税人,这种做法既不正确也不高效。因为真正承担税赋的人,是付钱的一方,付钱的一方支付的价款中已经包括了税款。所以,付钱的一方才是纳税人。当以付钱的一方作为纳税人时,只需要稍微调整支付系统,就可以轻松的收税。假设,我现在要付款买一件衣服,在我付款时,支付系统就会自动提示,这笔交易的总金额是200元,该200元包括了要缴纳的税款6元,我付钱时只需要确认纳税额6元并付款200元,那么该笔交易的税款6元就会自动进入国库的税收账号,商家实际收到194元。
作为一个公民,我为什么要接受这个可以帮助政府收税的纳税付款系统?因为这个系统对公民有利。在民主国家,每一个公民都有一个纳税账户。每一笔交易的纳税额,都会计入公民的个人纳税账户,公民可以通过这个系统,实时查看自己的纳税额。而公民的纳税额和自己享受的社会待遇直接相关。纳税额越高,享受的社会服务待遇越高。例如,当公民失业时,纳税额高的公民领取的失业金越高,当公民退休时,纳税额高的公民领取的退休金越高。总之,所有政府提供的社会服务,在需要划分服务等级的时候,纳税额越高的公民,享受的服务待遇也越高。在这个制度激励下,每个公民的每一笔交易都会主动的交税。这必将让征税的成本极大的降低。
总之,当政府是为了公民福祉收税的时候,公民纳税就是义务;当政府收税却不提供社会服务的时候,公民抗税就是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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