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论反腐败:摧毁腐败契约,让腐败无处可藏

专制是腐败的沃土,被专制两千多年的中国人几乎人人都有一颗腐败之心。在中国看似人人都痛恨腐败,其实我们痛恨的并不是腐败本身,而是别人可以腐败,自己却不能腐败;我们痛恨的不是找关系,而是别人能找到关系,自己却找不到关系;我们痛恨的不是特权,而是别人有特权,自己却没有特权。这种腐败的心态,两千多年来一直根植在中国人的心中,让中国人无法自拔。这也就是不论中国人接受多少反腐教育,一旦进入政府工作,马上就开始腐败的根本原因。因为中国人并不痛恨腐败,痛恨的是自己不能腐败。在中国,反腐教育的对象永远是那些没有机会腐败的人,有机会腐败的人一直明白自己不是反腐教育的对象。

中国人并不以腐败为耻,反而以腐败为荣。当一个官员没有被抓之前,虽然我们人人在心里都知道他是个腐败分子,但是我们依然对他毕恭毕敬百般讨好极度谄媚。就算这个官员因为腐败被抓,作为腐败分子的贪官依然可以在监狱中享受级别待遇,他们除了丧失几年自由之外,其他的一切几乎没有变化。他们完全不用担心出狱后会被社会歧视和抛弃,因为中国人普遍会歧视出狱的小偷,但不会歧视出狱的贪官。稍微有点理性思维能力的人,都能判断出官员腐败对社会的伤害,远远大于盗窃,可是中国人偏偏就不歧视贪官。这些现象无不说明,在中国人的心中,腐败不足为耻。

只要专制在中国继续下去,腐败就永远都无法从中国人的心中走出。想要消灭中国人的腐败之心,唯有民主才可以。

绝大多数的腐败都要有合谋者,没有合谋对象的配合,腐败基本上无从实施。正因如此,合谋实施腐败的人之间无不具有腐败的默示契约,参与腐败的人知道每个人的行为都是犯罪,一旦事情败露,每个人都要面临着法律的制裁。各方一损俱损,所以各方为了避免损失,自然会默契的配合,并采取各种方式逃避侦察,避免腐败暴露。在这个默契的配合过程中,各方不自觉的就形成并遵守了腐败契约。

已往的反腐思路,都是通过外部的监督发现腐败线索,进而侦破腐败事实,这种反腐的效率往往事倍功半。不如换个思路,从腐败分子内部着手,让腐败分子主动违反腐败契约,向监督机构检举腐败事实。人性是自利的,想要让腐败分子主动检举,必然检举行为是对他有利的。为此法律应当规定,合谋腐败的,首告该腐败行为的一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还应给与奖励;被检举方除应承担自己的法律责任外,还应承担本应由首告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无首告人,案发后各方承担自己的法律责任。

举例说明:

1.甲向乙行贿20万元,乙收到后不论是否为甲办了事。甲主动检举乙受贿,这时甲属于首告人,乙除了应当承担受贿20万的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行贿20万的刑事责任,另外还要退还20万给甲。

2.甲向乙行贿20万元,乙收到后不论是否为甲办了事。乙主动检举甲行贿。这时乙为首告人,甲除了应当承担行贿20万的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受贿20万的刑事责任,而乙收到的20万并不用退还。

3.甲向乙行贿20万元,乙收到后不论是否为甲某办了事。双方均没有首告,案发后,甲承担行贿20万的刑事责任,乙承担受贿20万的刑事责任。行贿的20万被没收。

一旦采取以上措施,甲必不敢行贿,因为他一旦行贿,那么之后时刻要面临被乙出卖的风险;乙必然不敢受贿,因为他一旦受贿,那么之后时刻面临被甲出卖的风险。双方关于行贿和受贿的问题,无法形成默契,无法达成腐败契约,这必然会让腐败无从滋生。

前述方式不仅针对反腐有效,对于减少其他共同犯罪行为同样有效。

除了要打破腐败契约外,还要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惩治力度。绝对不能让腐败分子在牢里还享受级别待遇。所有的腐败分子,一旦被判刑后均应该从事苦役。试想,一个市长被判刑后,居住的牢房比普通老百姓的住房还要舒坦,免费医疗,免费吃穿,除了限制自由外,其他什么待遇都能享受,这种刑罚,有什么威慑力。即使不能将每个腐败分子都判处极刑,也要让腐败分子在服刑期间遭受真正的苦楚,如此才能警示那些试图腐败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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