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论罢免:不管你如何上台,公民都有权让你下台

最能体现形式民主的是选举制,最能达成实质民主的是罢免制。不论官员通过什么途径上任,在没有实际上任之前,都无法准确判断他是不是一个称职的官。只有真的让他走马上任,才能让他的本质暴露无遗。公民可以轻而易举的判断一个在任官员是否合格。对于合格的官员,自然是人人欢迎。可是面对不合格的官员,公民该如何处理?

在君主专制时代,官员由君主任命,不论民众对官员如何不满,民众都无权罢免官员,这是君主专制的必然逻辑。在民主时代,国家所有的权力都来自于公民,所以公民当然有权罢免官员,别说是不合格的官员,就是合格的官员,只要公民愿意在法律逻辑上也有权力罢免。

现在民主国家的做法,普遍是重选举轻罢免,只要官员是通过选举合法的上任,就不管他是否能够胜任,一般不会轻易罢免官员。这种做法的理由是,毕竟每个官员都是有任期的,如果他不合格,任期届满后必然无法继续连任,再次选举他落选就等于被公民罢免,所以没必要专门强调公民的罢免权。重选举轻罢免的做法,对于所有官员都是通过选举上任的国家,并不为过,但是对于通过科举来任命官员的国家,必须要有罢免权的监督,否则绝对无法实现民主。

实践中,该如何保障公民的罢免权。我们以罢免县长为例,来探讨罢免制度的实施。

一、豁免期

新官上任,不经过一个期限,无法对他进行判断,且施政的效果也需要一个过程才能体现出来。所以新到任的官员,应当设置一个不被罢免的豁免期限。在该期限内,无论他如何施政,均不得对其罢免。

二、发起罢免提议

豁免期届满后,登记在本县的任何一个公民,只要认为县长不合格应该被罢免,都可以在参政平台发起罢免县长的提议,并请求本县的其他公民支持。

三、罢免提议支持比例达标

如果支持罢免提议的选民达到一定的比例。例如,有5%的本县选民都支持该项罢免提议,(假定比例,具体比例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那么就必须要组织罢免投票。

四、罢免投票

一旦罢免提议达标,那么国家的罢免委员会就会派人到该县组织罢免投票。为了避免,地方的干涉,全国各类型的罢免都应当是中央的国家罢免委员会负责组织。

五、罢免结果处理

如果罢免提议被本县选民投票通过,则投票结果公布,县长立即被罢免,且该县长从此不得再担任官员。

如果罢免提议经投票后,没有被通过,则县长有权继续行政,且从此次投票后重新计算豁免期。

当一个国家通过科举的方式选官,那么就必须有罢免制的配合,没有罢免制的有效监督,科举制一定无法达成实现民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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