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文

精选文章

《共管论》1.论人性:人性无善恶,自利是本性

人性若善,则人人皆善,恶从何而来?人性若恶,则人人皆恶,善又从何而来?既然人有善有恶,那么善恶一定不是人的本性。 所谓善恶,不过是具体到某一个人,面对利益时的取舍不同罢了。追求自己的利益但不损害别人的,是普通人;舍弃自己的利益帮助别人的,是善人;损人利己的或者损人不利己的,是恶人。人们常常根据一个人对利益的取舍来,来判断他是善是恶。 人的本性无善无恶,人的本性是自利。人没有不自利的(此处自利是中性词,无所谓好坏)。在资源匮乏的时代,如果人不是自利的,是利他的,那么面对有限的食物,就会因为互相谦让使得大量个体消亡,进而危机整个族群的生存。想要族群的继续存在,必须要人人自利,否则人类早就不复存在。这里就能解释,古人为什么会说出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道理。 自利不仅是人的本性,也是所有生物的本性。因为不自利的生物不可能存在,凡是存在的生物必然是自利的。 所有生物,无不被一种力量所驱使。这个力量犹如万有引力一样,无时不在发挥着作用,他驱使着所有的生物拼尽全力延续自己的存在。姑且将这个让所有生物想要自己永远存在的力量称为生物的存在力。 就动物而言,它们的一生就只有两件事,一个是找吃的,一个是找配偶,无论多么艰难,也绝不放弃。找吃的是为了保持自身的存在,找配偶是为了延续自己基因的存在,所有这些行为,都是存在力在驱使。 人作为动物的一种,同样被存在力驱使。人们每天做的事情,也是在找吃的,找配偶。从这个角度来说,人和动物没有区别的。 人和动物的区别在于,人对存在的追求,除了生物体上的存在外,还包括精神上的存在。活在人们的心中,也是一种延续自己存在的方式。这就是人类会追求青史留名的原因。因为如果能够做到青史留名,就意味着自己可以在精神上永远存在。《左传》中关于人可以通过"立德立功立言"以实现不朽的论述,是人类对精神永存的最好诠释。 人被存在力驱使着,本能的会尽一切可能让自己在肉体上和精神上永远存在。对这个问题有了清晰的认识之后,我们就更能理解,为什么所有人都会沉迷于名利。因为求名是为了让自己在精神上永远存在,求利是为了让自己在肉体上不断的延续。 存在力驱使着人们去找吃的,找配偶,但是食物和配偶似乎永远都是有限的。总有部分人会因为得不到食物,找不到配偶,而消失。只有人人自利,才能让每个个体都努力...

《共管论》2.论钱:每个人赚的钱应该是一样的

人没有氧气很快就会死亡,我们呼吸空气中的氧气并不要钱,但是如果你去医院吸氧气却要钱,同样是氧气为什么有的要钱有的不要钱? 人没有水很快就会死亡,我们喝山上自然的泉水并不要钱,但是家里的自来水却要钱,同样是水为什么有的要钱有的不要钱? 当我们想一想就会发现,一个物品如果没有人在上面施加劳动,那么这个物品就不值钱,不论这个物品是否对人有价值。这就是空气中的氧气和山上的泉水是免费的原因,因为没有人对空气和泉水施加劳动。 相反,一个物品如果被人施加了劳动,那么这个物品一般就会值钱。这就是医院的氧气和家里的自来水收费的原因,因为有人对医院的氧气和家里的自来水施加了劳动。 总之,凡是值钱的东西(包括信息、物品和服务),一定是被人施加劳动的。 同样是值钱的东西,为什么有些价钱高,有些价钱低?价钱的高低取决于人对东西施加劳动的多少,因为真正值钱的是人的劳动,而不是东西本身。一个东西需要付出的劳动越多,那么价钱就会越高。 劳动的多少取决于劳动时间的长短,劳动时间越长价钱就应当越高。不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都是以劳动时间的长短作为衡量标准。 每个人每个小时的劳动价钱是一样的?还是不一样的呢?现有的常识告诉我们,绝对不一样。我们都知道同样是工作1个小时,不同的人,获得的收入高低不等,甚至有天壤之别。就是这个原因导致的有人巨富,有人赤贫。贫富两级因此极端分化。而实际上,劳动价钱不一样,是社会分配制度导致的,是分配制度人为的扭曲了劳动价钱,从而导致有人的劳动价钱高,有人的劳动价钱低,进而引起贫富分化。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论剥削》这一篇文章中会做讨论。 事实上,每个人每小时的劳动价钱在本质上是一样的。不论是什么社会职业,不管是什么社会角色,每个人每小时的劳动价钱都是一样的。换句话说,总统、教师、医生、企业老板、工人、工程师、科学家等等所有从事社会劳动的人,每个小时的劳动价钱都是一样的。但是社会分配制度却会导致每个人实际得到的收入不一样。 当我们坚持这个观点,我们就能轻松的理解社会贫富分化现象产生的根源,我们就能理解人类可以通过社会分配制度的调整来实现社会分配的公平。但社会分配的公平,绝对不是进行社会平均分配。因为社会平均分配的制度,违背了人性自利的法则。 既然,每个人每小时的劳动价钱都是一样的,每个人每天又...

《共管论》3.论剥削:科技越进步,剥削越严重

有一个100人组成的社会,他们的生产能力极端落后。在这个社会中必须每个人都参加劳动才能够养活100个人,如果有一个人不劳动,那么必然会有一个人饿死。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中的每个人都不得不劳动,否则这个社会很快就会消失。这种社会,每个人都要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存,剥削无法产生。 随着科技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99个人劳动就可以养活100个人了。这个时候有一人不劳动也能生存。基于人性自利的法则,剥削就开始萌芽。 科技继续发展,生产力继续提高,当90个人的劳动就可以养活100个人的时候,不劳动的人开始变多,剥削开始扩大。 以此类推,当50个人的劳动要养活100个人的时候,剥削严重恶化。随着剥削的继续恶化,可能10个人的劳动要养活100个人,甚至1个人的劳动要养活100个人。 总之,在这个剥削不断恶化过程中,剥削程度迟早会达到一个让社会体系崩溃的临界点,一旦达到这个临界点,现有的社会体系,就会随时崩溃。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科技越进步,生产力越高,剥削越严重。 在古代,一个家族想要积累巨额财富,通常需要几十年甚至几百年的时间,可是现在的富豪只需要几年就可以获得巨额财富。其根本原因就是古代的科技水平低,剥削的能力也低,现代的科技水平高,剥削能力也高。 人们是普遍反对自己被剥削,虽然人们也普遍想要剥削别人,但是绝大多数的人是没法剥削到别人的。想要彻底在人类社会消灭剥削,方法只有一个,那就是放弃科技,回到一旦有人不劳动马上就会有人要饿死的极端贫困状态。这是唯一的途径。因为在人性自利的法则下,只要物质一丰富,剥削必然会产生。显然,人类一定不会选择这个没有剥削的极端贫困状态。所以剥削在人类社会是必然存在的。但剥削并不一定是有害的,有些剥削对人类是有利的。 哪些剥削对人类有利的呢?为了解释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说清楚剥削的本质。剥削在本质上就是不劳动却获得了劳动成果,简单来说就是不劳而获。具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没有付出任何劳动却获得了劳动成果;另一种情况是虽然付出了劳动,但是获得的劳动成果,大于付出的劳动。对人类有利的剥削就隐藏在第二种情况中。 假设制鞋业的现状是平均每个鞋匠一天可以生产5双皮鞋,每双皮鞋的价钱是100元。这样每个鞋匠每天的收入就是500元。但有个叫李四的鞋匠是个技术天才,他通...

《共管论》4.论不劳而获:所有政权必然灭亡的原因所在

当一个人可以不劳而获的时候,他一定会想办法让自己的子女不劳而获,甚至会让自己的亲戚朋友、故旧等等与之相关的人不劳而获。通过他不劳而获的人,又会继续让自己的子女不劳而获,如此反复循环,不劳而获的人像癌细胞一样在社会中不断的膨胀增加。而且不劳而获的人可以利用自己不劳而获的优势,始终占据社会结构中最有利的位置。在人性自利的驱使下,他们只会不断的膨胀,绝对无法清除,直到社会结构崩溃,他们被碾轧成历史的尘埃。 不劳而获就是社会的癌症。可以断言,任何一个国家,如果不能有效的限制不劳而获,那么这个国家必然走向崩溃与衰落。这是中国所有王朝都必然覆灭的症结所在,也是现在世界上所有国家政权都最终会走向崩溃的原因所在。因为世界上现存的政权中,没有一个政权能有效的限制不劳而获,包括最强大的美国。 当王朝新建立的时候,最开始可以不劳而获的人通常只有建国勋贵一小撮,他们的人数占社会总人口的比例非常小。但就是这一小撮不劳而获的人,他们享有国家最好的资源,他们会以惊人的繁殖力,让不劳而获的人口迅速膨胀。随着不劳而获的比例越来越多,社会结构逐渐失衡。王朝的初期可能是99个人供养1个不劳而获的人,这个时候的社会癌细胞还不会让人民感觉到痛苦,这是王朝初期人民普遍感觉到幸福的原因;等到王朝的末期,可能10个人就要供养90个不劳而获的人,这个时候社会的癌细胞已经进入无可救药的状态,人民被逼在造反的边缘,一旦导火索出现,王朝就会最终走向覆灭。不论谁在王朝末期当皇帝,都不可能挽救这个王朝,就算把崇祯皇帝换成洪武大帝朱元璋,明朝也必然走向灭亡。这就是中国每个朝代必然覆灭的原因所在,也是每个朝代都难以突破300年的原因所在,因为按照古代的生产力,王朝在接近300年的时候,不劳而获的社会癌细胞就会杀死这个王朝。 只要在一个政权中,有人可以合法的不加限制的一直享受不劳而获的特权,那么这个政权必然走向灭亡,古今中外无一例外。 不劳而获符合人类自利的天性,只要能够不劳而获,绝大多数人(也许圣人除外)都会毫不犹豫的选择享受不劳而获。不论你在社会中是什么角色,只要你一旦拥有不劳而获的特权,自利的天性就不会让你主动放弃不劳而获。所以政府的自我革命永远都是谎言。因为自我革命违反了人性自利的法则。 如果一个政权想要存在的更久或者想要永久存续(假设可以避免灭亡),那么就一定要在制度上限制不劳...

《共管论》5.论持枪权:放弃持枪的权力,就注定沦为奴隶

在中国的汉武帝时期有个丞相叫公孙弘,他建议汉武帝禁止人民持有弓弩,理由是1个犯罪分子持有弓弩100个官吏都无法靠近抓捕他,可见持有弓弩有利于犯罪分子,因此为了打击犯罪,就应当禁止持有弓弩。现在专制政府禁枪的理由和公孙弘的理由如出一辙,虽然时间过了2000多年,但是这种表面上看起是为了人民好,结果却是坑害人民的统治思路,从未改变。针对公孙弘的建议,汉武帝组织大臣召开了一个会议,会上有个叫吴丘寿王的大臣提出了反对意见。理由是,允许人人持有弓弩,就意味着人民和犯罪分子都有弓弩,人民面对犯罪分子的时候,还有同等的防卫能力,人民持有武器对犯罪分子本身就是一种压制作用。如果禁止持有弓弩,那么人民基于对法律的遵守就不会再持有弓弩。可是不管政府如何禁止,犯罪分子都有办法继续持有弓弩。在这种情况下,当人民面对犯罪分子的时候,就完全没有了防卫能力。所以禁止持有弓弩看上去是为了打击犯罪分子,实际上却导致人民丧失了防卫能力,反而让犯罪分子更加猖獗。因为只有犯罪分子才更想要政府禁止人民持有弓弩。面对这两种观点,汉武帝作为一代雄主立马支持了吴丘寿王的观点。 历史证明,越是把人民当人看的政府,越不会禁止人民持有武器,汉朝是例证;越不把人民当人看的政府,越会禁止人民持有武器,元朝是例证。 如果政府把人民当人看,人民就不会仇视政府,不仇视政府,就不会拿武器攻击政府,政府不禁武器也不会伤害到自己的利益。如果政府不把人民当人看,人民就会越来越仇视政府,仇视政府的人民,自然会拿武器攻击政府,政府不想被攻击就会试图禁止持有武器。 换个角度来说,一个不把人民当人看的政府,本身就是一个犯罪集团,犯罪分子是最不希望人民持有武器的,所以它必然会禁止人民持有武器。 真正的民主国家,公民必然不会放弃持有武器的权力。理由在于,每一个公民受到的侵害通常都来源于这三个方面。第一种:政府的侵害;第二种:其他公民的侵害;第三种:外国侵略者的侵害。政府的侵害是普遍的,人人时刻都可能面临的,甚至是必然的;其他公民的侵害是随机的、偶然的;外国侵略者的侵害是较为罕见的。 不论是哪种侵害,公民持有武器都有自我防卫的机会。如果公民放弃武器,那么就只能依赖政府来防卫。可是政府侵害公民是必然的,其他人侵害公民是偶然的,甚至是罕见的。政府劝说我们放弃武器的理由,永远都是如果别人持有武器就可能会侵害我们,...

《共管论》6.论继承:废除继承制,实现真民主

不劳而获的人就是社会的癌细胞,继承制是社会癌细胞最大的来源。贫富差距、阶层固化、社会不公、腐败横行等这些看似直接导致社会体系崩溃的原因背后,往往都是继承制带来的不劳而获所致。要实现民主就必须要废除继承制,民主和继承制之间天然的水火不容,继承制是民主的死敌。 现在世界上的民主国家几乎都保留着继承制度,这是在说明民主制度中可以保留继承制吗?并不是,因为这些国家只是已经进入了民主的轨道,但还没有实现真正的民主。只需要看看美国的贫富差距,就能清楚的知道,这个世界上最先进的民主国家,并没有实现真正的民主。因为真正的民主国家,不可能出现如此严重的贫富差距。 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依然不能做到普遍的废除继承制,根本的原因是继承制完全契合了人自利的天性,谁都想把自己拥有的一切传递给自己的子女,不论是权力还是财富。可以说继承制是最符合人性自利的制度,正因如此该制度直到今天依然普遍的得到人们的支持。 正是人们普遍认可继承制,统治阶层就可以充分的利用这个制度形成利益集团,从而巩固自己的统治。以君主国家为例,既然皇帝的皇位是可以继承的,那么官员的官位自然也可以继承。只有都可以继承,皇帝和官员才能形成利益共同体,否则皇帝就无法得到官员的普遍拥护。 一旦利益集团形成,那么社会就出现阶级固化的现象,处于社会上层的人,始终是某一个群体以及这个群体的后代,这个群体之外的人几乎没有机会进入这个群体。 这种阶级固化,会导致社会不公不断的扩大。因为利益集团会利用自己在权力和财富上的优势,不断的以各种不劳而获的方式剥削其他群体,直到社会最终走向崩溃。 随着民主思想的传播,现在人们对权力的继承已经普遍抵制了,没有多少人继续接受权力可以继承的观点。但是人们依然普遍的认为财产应当被继承。 权力不能被继承所以更容易让人们接受,原因有二。其一是有权力的人在社会中毕竟占少数,大多数人都是没有权力的人,没权力的人当然反对权力的继承制;其二是继承权力的人无不利用手中的权力肆意妄为,他们的任性无时不在激发社会大众的愤怒与不满。所以人们普遍认为,权力不能被继承的观点是正确的。 一旦听到财产不能被继承,人们本能的就持反对意见。请问此刻的读者,您是不是也是这个意见。 因为财富似乎人人都有,谁都想要把自己的财产传递给自己的子女。哪怕我的财产只有一点点,基于人性的...

《共管论》7.论平等:最大的平等是死亡,最大的不平等是智力

从天赋的角度来说,人与人之间有很多方面是生来一样的,又有很多方面是生来不一样的。例如,一样的生物结构,一样的生老病死,这些方面人人生而平等;不一样的外貌特征,不一样的体能智力,这些方面人人生而不平等。 在所有的平等之中,死亡是最大的平等,在所有的不平等之中,智力是最大的不平等。人类社会中所有人为造就的不平等,只要追本溯源,就会追溯到智力不平等这个根源上。正是由于人与人之间的智力不平等,才一步一步的引发了社会上的种种不平等。 反言之,如果所有人的智力生来都是一样的,那么社会就不会出现不平等。对于这个结论,我们只需要做一个简单的思想实验就可以验证。在《论剥削》一文中,我们已经论证,当一个人类群体,需要人人都劳动才能存续的时候,是无法产生剥削的。只有当这个群体的生产力发展到,部分人劳动就可以养活整个群体的时候,剥削才会逐渐产生,社会不平等也会随之发生。如果所有人的智力都是一样的,一旦有人想要不劳而获,那么其他所有人都能判断出来这个人的剥削动机。在这种情况下,这个想要不劳而获的人,根本无法通过装神弄鬼、设立宗教、创建学说等方式让其他人上当。因为其他人的智力和这个人一样,不可能被这个人欺骗。所以如果人们的智力都是一样的,那么骗术在人类社会中就无法出现,更不可能发展壮大。这就意味着,社会的管理者根本无法通过欺骗的方式对被管理者进行统治,想要维护社会的运行,任何制度的设计都必须平等的考虑到每个人的利益,否则这个制度就无法实施。所以,只要所有人的智力是一样的,那么就无法产生人为造就的社会不平等。但是人与人的智力是不平等的。只要社会发展到有人可以不劳而获的阶段,智力高的人必然会在自利本性的驱使下,优先获得不劳而获的地位。一旦获得了不劳而获的地位,智力高的人就无法主动放弃这个位置,他们会利用自己的智力优势穷尽所能的维护自己的统治。于是各种祭祀、宗教、学说、观念、礼仪、制度纷纷出现,而这一切在本质上都是智力高的人精心设计的统治骗术。不劳而获的高智力群体,在社会的发展中,会不断的积累和更新统治骗术。按照这种统治趋势,社会平等会不断的被削弱,直至被彻底消灭。但事实却并非如此,虽然社会不平等在不断加强,但人类对社会平等的渴望却始终没有被消灭,而这一切都要归功于死亡带来的平等效应。 虽然智力高的统治群体可以利用自己的智力优势,获得统治地位,但是他们迟早会死。他们必然会...

《共管论》8.论自由:没有自由,何以为人

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可是总有人想要把自己的自由建立在别人的不自由之上。这种我可以自由你不能自由的思想,本质上就是社会等级思想。因为在等级社会中,统治者就是通过压缩被统治者的自由,以此让自己拥有更大的自由。专制国家必然要牺牲民众的自由,来满足专制统治者的自由;而民主国家绝不允许把自己的自由建立在别人的不自由之上。民主就是要保障每个公民都有自由。何谓自由?对于一个人而言,自由具体可分为四个方面。 其一、思想自由。 人似乎可以天然的实现思想自由,我们脑子里怎么想,谁也控制不住,毕竟人人都有口是心非的本事。正是因为思想无法被完全控制,人类才有从专制走向民主的机会,否则人类一旦堕入黑暗的专制统治,就永无光明之日。虽然思想不能被完全控制,但这不代表思想不能被控制。宗教、儒家都是统治者控制思想的手段,现在各国普遍存在的意识形态,也都是控制思想的手段。当我们冷静下来,自我反思的时候,我们就会发现,在我们思想中的所有观念、论点、知识等等全部来源于社会的灌输。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终其一生都没有一点自我思想。这在说明什么?这在说明思想是可以被塑造的。这在说明我们根本没有实现思想自由。在社会中,能够突破思想限制,拥有自我独立思想的人,犹如凤毛麟角,万中无一。然而正是这些人,在引领着人类不断的前进。 谁在剥夺我们的思想自由?那一定是想要通过剥夺我们的自由,让自己得到更多自由的社会统治阶层。截至目前,不论是民主国家,还是专制国家都有民众思想不自由的问题。只是民主国家的思想不自由程度更轻,专制国家的思想不自由程度更重而已。 公民为什么要争取思想自由?因为思想自由是一切自由的源泉。封堵、压制公民的思想自由,就可以让人类堕入无尽的黑暗;解放、鼓励公民的思想自由,就可以让人类走向无限的光明。所以,真正的民主国家一定会保障公民的思想自由,否则这个国家一定不是民主的。 如何让公民实现思想自由?实现公民思想自由的关键在于教育。教育在极大程度上左右了我们的思想。当我们处于少年阶段的时候,我们的思想像钢水一样,可以随意被模具塑造形状,但是当我们来到青年阶段,我们的思想开始逐渐成型,而一旦我们的思想成型,那么这个思想就如钢铁一样牢不可破。对于绝大多数人而言,他们的一生都在坚持自己在青年阶段成型的思想。能够打破这个成型的思想,重新塑造新思想的人是极为罕见的。 为此,...

《共管论》9.论公平:有平等的机会,被平等的对待

关于一件事情是否公平,人们是怎么判断的?对于这个问题,几乎所有的人用的方法都一样,那就是比较法。人们通过互相比较的方式来判断是否公平,如果没有比较的对象那就很难判断一件事情公平与否。例如,今天国家颁布了一项新的公民救助法,新法规定,凡是遭遇火灾的公民,政府都要发放救助金,至于救助金的具体标准是多少,新法授权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一个月后,第一个遭遇火灾的公民出现了,火灾烧毁了这个公民在村里的三间房屋。于是政府根据公民救助法的规定,决定给该公民发放30万元的救助金。这个时候,对于这个救助金是否公平,是无法判断的,原因是没有明确的比较对象。两个月后,在相同的村子,另一个公民相同的三间房屋也因为发生火灾被烧毁。政府又需要发放救助金。请问这次政府要发放多少救助金才是公平的呢?答案毋庸置疑是30万。为什么如此的肯定?因为人们通过比较的方式,可以轻而易举的判断是否公平。如果政府这次发放的救助金不是30万,不论金额是多少,那么人们一定认为政府不公。 为什么人们会不自觉的通过比较的方式来判断是否公平?因为公平与否,必然涉及到两个以上的人,在只有一个人的情形下,就无所谓是否公平。假如世外桃源里只有一个人,那么这个人的脑子里永远都不会产生公平的概念,因为没有人与人直接的互相比较,公平的概念就无法产生。所以人们在互相比较的过程产生了公平的概念,也在互相比较的过程中来判断是否公平。 既然人们通过比较的方式来判断公平,那么比较的对象是什么?是比较结果?还是比较机会? 如果仅仅以比较结果的方式来判断是否公平,那么给社会带来的后果将是普遍的不公平。例如,共产主义追求的是结果公平,可是打着这个旗号的人,给人类造成了从未有过的大灾难。这说明不能一味的追求结果公平。 如果仅仅以比较机会的方式来判断是否公平,同样会造成不公的社会后果。例如,如果法庭以机会公平的方式来审判案件,那么就无需审判,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以抽签的方式就可以决定输赢。这个方式保证了机会公平,可是带来的社会结果却是不可能公平的。 所以判断是否公平,既不能仅仅比较结果,也不能仅仅比较机会。而应该从公民行为的角度来进行比较判断。在面对社会公共领域时,每一个公民要么是以主动的角色去追求某个目标,要么是以被动的角色去接受某个结果。 当公民主动追求的时候,就需要平等的机会。例如,参考某个考试...

《共管论》10.论权力:指令一旦被拒绝,权力马上就消失

当我愿意服从你的指令,你对我就享有权力,当我拒绝服从你的指令,你对我就没有权力。权力的本质就是服从,没有服从就没有权力,所以权力源自于被指令者的服从。一旦被指令者拒绝服从,那么权力立即就会丧失。所有的权力关系均是如此,不论是父母对子女的权力,老板对员工的权力,政府对人民的权力等等,所有一方发出指令另一方接受指令的关系,均是如此,概莫能外。 当人民愿意服从政府时,政府才享有权力;当人民拒绝服从政府时,政府就没有权力;所以政府的权力源自人民,所以主权在民。把"得民心者得天下"解释成大白话就是:谁能得到民众的普遍服从,谁就能得到政权。 那如何让人民服从呢?政府让人民服从的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 一、恐吓人民。 制定严苛的法律,组建警局、军队、特务、法院、监狱等等机构执行法律,让人民随时会遭受严苛的制裁。没收财产、限制自由、残害身体、剥夺生命。总之,采取一切可以恐吓人民的手段,让人民心生恐惧而服从指挥。恐吓人民是政府最常用的手段之一,但这个手段一般不会优先使用,通常是在其他手段都失效后,最后才使用的手段。 如果一个政府只能靠恐吓人民这一个手段维持统治,那么这个政府一定处于岌岌可危的状态,而且很快就会倒台。 二、麻醉人民。 中国用儒学麻醉人民,外国用宗教麻醉人民,是最明显的例子。儒学把君主视为父亲,以忠孝为最高人生原则,忠于君,孝于父,从而让人在不知不知觉中服从君主。不论是西方的宗教,还是东方的宗教,如果不和政权结合,那么宗教就无法发展壮大,一旦和政权结合,那么宗教就变成麻醉人民服从政府的工具。 当然麻醉人民的手段不仅仅只有儒学和宗教,还包括给人民灌输有利于统治的各种观念。例如:好死不如赖活着,留着青山在不怕没柴烧,这些观念目的在于让人民畏惧死亡,因为统治者非常明白,越是怕死的民众越容易被统治。 三、欺骗人民。 欺骗人民的手段自古就有,但是却在近现代被极力发扬和使用。其原因在于,儒学和宗教的衰落,政府发现无法麻醉人民后,就只能选择欺骗的手段,让人民服从。控制言论自由,掌控社会信息的传播途径,对人民隐瞒真相,向人民编织谎言,以此实现对人民的欺骗是现代政府的一贯手法。越是专制的国家,欺骗人民的程度越深。 四、利诱人民。 给官、给钱、给荣誉等等,总之采取一切利诱的手...

《共管论》11.论民意:遵从民意是民主,放纵民意是暴政

每一个人都有自我意志,会根据自己的意志做出选择,采取行动。当很多人在一起的时候,虽然每个人的具体意志千差万别,但是在这些千差万别的意志中,一定有部分意志是相同的,这部分相同的意志就是民意。 从时间长短的角度,可以将民意可以分为三类。 一类是永恒不变的民意。例如,任何时候人都想要自己的人身和财富得到安全保障、想要个人自由、想要司法公正等等。这类民意,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度都完全相同,故属于永恒不变的民意。 一类是特定时代的民意。例如,在动乱的国家,人民普遍希望结束动乱恢复社会秩序。在贫穷的国家,人民普遍希望发展经济,实现人民富裕。这类民意会随着时代的推演,而不断的变化,故属于特定时代的民意。 一类是一时兴起的民意。例如,孙志刚事件发生后,人民普遍要查清案件实施,惩治犯罪分子,并要求废除《收容遣送办法》。这类民意常常是因为某个社会事件引发,会迅速集结,也会很快消散,故属于一时兴起的民意。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在任何时候总会有部分意志是所有人都相同的,而且这部分意志是可以探知的。所以,民意不仅存在,还可以探知。 既然民意可以探知,那么民主就可以实现,因为民主的本质就是为了实现民意。当国家的权力是遵从民意行使的时候,这个国家就实现了民主。 但民主不等于绝对的顺从民意,因为有些民意是反民主的,但民众并不自知。例如,基于人性自利的法则,人想长生不死,想不劳而获,想要继承财产,想要拥有特权等等,这些也是绝大多数人都有的意志,本质上也是民意,但是如果放任这种民意,讨好这种民意,那么带来的结果一定是反民主的。历史上所有的集权独裁暴政,都是利用这些民意得以达成。所以放纵民意带来的结果一定是暴政。 为了避免暴政,所以民主需要法治,通过法治遏制反民主的民意,实现符合民主的民意。虽然如此,依然可能出现,有人利用反民主的民意,制定出反对民主的法律,所以民主始终需要殉道者,来抵抗反民主的民意。为了民主,殉道者牺牲了自己的政治前途、个人利益甚至于生命,但民主的殉道者终究会在民主的大道上熠熠生辉,他们是民主的灯塔,始终照亮民主前进的方向。

《共管论》12.论民主:西方是民主的开始,东方是民主的未来

民主是一种理念,是一个目标,是人类走向大同的必然之途。 从理念的角度来说,民主否定了神权,否定了君权,让人们普遍认识到没有公民的存在国家根本无从建立,没有公民的认可政府根本没有权力,公民才是国家的核心,国家的一切都源自于公民。民主让人们知道,政府存在的唯一必要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福祉,公民有权随时推翻政府。民主让人们不再恐惧政府强权,不再渴望明君圣主,不再等待被人救赎。民主让人们知道,自由需要公民自己去捍卫,权利需要公民自己去争取,幸福需要公民自己去追求。民主让人们明白,在法律的范围内公民可以为所欲为,政府需要谨小慎微。民主是人类思想史上最伟大的思想,唯有民主能够帮助人类走向大同的理想。 从目标的角度来说,实现民主必须要相应的制度,没有民主的制度,民主的理念就无法现实。虽然在民主社会中,每一个公民都有平等的机会成为社会管理者,但最终行使社会权力的人,都只会是那么一小撮。如何让这一小撮人在行使权力的时候,以实现全体公民的福祉为目标,并且能够公平、公正的对待全体公民,是实现民主的核心问题。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以欧美为代表的先进民主国家,普遍采用的制度包括:实施法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代议制、选举制、政党制、任期制、地方自治、保护私有财产、保障公民的各项自由等等,正是这些制度的落实,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民主得到实现。但这些制度并不能完全达到民主的目标,看看欧美国家普遍存在的贫富差距、政治极端化等社会问题,就能知道这里的民主并不完善。 此外,实现民主就只有欧美国家的制度吗?欧美国家的制度就是民主制度的终结吗?还有可以实现民主的其他制度吗? 如果民主是彼岸,那么能够到达彼岸的制度都应该是民主制度,具体是什么制度,应属于开放的,多样的,而不是封闭的,统一的。判断一个国家是否属于民主国家,也不应该完全按照欧美国家的制度来评判。西方为人类开启了民主,但是这只是民主的开始,西方社会的诸多问题都在诉说着这里的民主并不完善,而东方则可以成为民主的未来。只要一个制度能够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让公民享有充分的自由,给公民平等的机会,让公民被平等的对待,那么这样的制度就是民主的,这样的社会就是民主社会,这样的国家就是民主国家。 民主是人类前进的方向,专制终将成为人类的过往。中国想要走向民主的未来,必然需要学习西方。在中国的固有政治制度中,除...

《共管论》13.论法治:法律越简单,法治越进步

法治国家不一定是民主国家,民主国家一定是法治国家,法治是实现民主的必然制度。没有法治,民主永远都是可望不及的镜中花,水中月。所以要实现民主必须依靠法治。 民主的法治,是法律为王的法治。法律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任何人都必须遵从法律的规定,无论是谁一旦违法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是公民的信仰,法律是公民的神祗。 民主的法治,是法律平等对待每个公民的法治。在法律眼中,人人平等,没有例外,没有特殊,没有阶级,每个公民都同等的重要。法律规定公民平等的享有权利,平等的负担义务;当公民违法时,平等的承担不利后果。 民主的法治,是由公民制定法律的法治。欧美民主国家,现在普遍以议会作为立法机构,并由议员行使立法权。这种立法制度经过数百年的实践,显然是有效的,但依然是有缺陷的。其缺陷在于不能保障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成为议员的机会。即使法律对议员的资格要求表面上看起来是一样的,但是在实践中并不是每个公民的机会都是均等的。只有在实质上保障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机会成为议员,才能把议会制度视为真正的民主法治制度。 从逻辑上来说,议员是公民的代表,议会制定法律的权力源自于全体公民。但绝不是每个公民都认同这种代表关系。那些拒绝被议员代表的公民,他们立法权该如何保障?对一个公民而言,要么自己行使立法权,要么通过代表行使立法权。愿意通过代表行使立法权的公民已经由议员代表自己行使了,不愿意接受代表的公民如果能够自己行使,那么就保障了每个公民都有平等机会参与法律的制定。该如何保障公民自己行使立法权,我们在《论立法》这篇文章中再行讨论。 民主的法治,是法律越来越简单的法治。关于法律,每个时代都有一个通病,那就是法律规定越变越繁琐,越变越复杂。现在的法律条文浩如烟海,别说普通公民对法律规定一知半解,就是以法律为职业的法官、法学教师、律师等专门人才,穷尽一生的时间也无法把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看一边。 制定法律规则的目的是为了让人们遵守法律,可是需要遵守法律的人,却根本不知道法律规定的是什么?想要知道具体的规定,人们还需要专门去咨询律师。这就像,足球运动员踢球的时候,还必须要带着规则解说员,否则可能会因为不清楚规则而犯规。这个现象难道不是非常荒谬的吗?在一个自称是法治社会的国家中,绝大多数的公民,却根本不知道法律规定的内容,这难道不是很荒唐的...

《共管论》14.论立法:公民应当保留立法的权力

谁掌握了立法权,谁就是国家的主人。既然民主国家的主人是公民,那么民主国家的立法权当然归公民所有。至于公民如何行使立法权,现在各国的普遍做法是代议制。先由公民选举议员,再由议员代表人民制定法律。这个制度符合公民参与法律制定的逻辑,但这个制度,需要做到让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机会成为议员,才是完善的。很显然这一点对于绝大多数民主国家而言,直到今天也没有做到。 此外,即使代议制做到完善,这个制度依然有个重大缺陷,那就是只要控制了大部分的议员,就掌握了立法权,就可以在实质上剥夺了公民的立法权。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公民保留立法的权力。既然代表公民的议员,都可以制定法律,为什么公民自己不能直接制定法律呢?也只有保留了立法的权力,公民才能是正真意义上的国家主人。 当公民除了授予议员制定法律之外,依然保留了自己制定法律的权力,既可以杜绝利益集团对法律制定的操控,也实现了人人都平等的机会成为议员的理念。 公民的立法权,包括了否决权、修改权、废除权、创设权。否决权是指公民有权否决议会新制定的法律,让该法律不得生效。修改权是指公民有权修改现行有效的法律。废除权是指公民有权废除现行有效的法律。创设权是指公民有权创设新的法律。 公民的立法权该如何实施呢?具体的实施步骤如下: 第一步:发起立法提案。 任何一个公民都有权通过参政平台发起关于否决、修改、废除、创设法律的立法提议。 第二步:争取公民支持。 发起立法提案的公民,有权争取其他公民的响应和支持,以求达到议会必须审议该立法提案的人数要求。 第三步:获得审议投票 当支持立法提案的公民人数,达到法定的数量时,则议会必须开会审议立法提案,并最终对立法提案进行投票。如议会没有通过该立法提案,则此次公民立法失败。 第四步:总统签署批准 议会投票通过法案后,则总统有权决定是否签署批准。如总统同意批准,则公民立法得以成功实现。如总统不同意批准,则此次公民立法失败。 第五步:再次提议限制 不论是立法提案被议会否决,还是总统没有批准,一旦法案没有被通过,则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提出该法案,超过该期限后,可以再次提议该法案。 通过以上方式,既可以保留了公民的立法权,又可以集合全体公民的力量,制定更加符合社会实际需求的法律。民主国家人人有权,...

《共管论》15.论司法:司法不独立一切都白费

真正的民主社会,必然是司法独立的社会,因为没有司法独立,法治绝对无从建立,没有法治的保障,民主永远都是只是理想。所以民主需要法治,法治需要司法独立。那些一边喊着支持民主,一边又反对司法独立的人,一定是骗子。 司法独立的关键就是法官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仅凭着自我的良知遵从法律的规定进行裁判。只要社会制度能够保障法官做到这点,那么就基本上实现了司法独立。 怎样的制度设计才能让法官凭着良知遵从法律,做到司法独立呢?方法非常简单,只要始终坚持人性自利的法则,充分理解法官也是自利的趋利避害的普通人,并在这个基础上设计制度就可以了。 当法官坚守司法独立,得到的结果是对自己不利的,那么没有哪个法官愿意坚守司法独立;当法官坚守司法独立,得到的结果是对自己有利的,那么每个法官都会坚持司法独立。这里的利与不利,就是社会地位、社会评价、经济利益。因此,为了让法官坚守司法独立,就必须让坚守司法独立的法官获得社会奖励。例如,给与他们更高的社会地位、更好的社会评价、更多的经济收入。 只有坚持司法独立,才能杜绝司法腐败。司法腐败是社会危害性最大的一种腐败,它比政府腐败、教育腐败、医疗腐败等其他所有的社会腐败都更为恶劣,更为让人绝望。因为司法是公民获得法律保护的最有一道防线。就是存在其他腐败,只要司法不腐败,那么公民被侵害的权利,理论上还可以通过司法审判获得救济。但是如果司法也已经腐败,那么公民就没有任何途径可以救济自己的权利。在司法腐败的社会里,公民有且只有一条途径来救济的自己的权利,那就是摧毁这个腐败的社会制度,建立民主新社会。 与此同时,想要建立民主新社会,首先必须要建立的就是独立的司法体系。只有牢不可破的司法独立体系,才能保障所有其他的民主社会制度得以逐步建立和完善。

《共管论》16.论法院:允许法院倒闭,保障公平正义

法院存在的价值是保障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任何时候,社会总是不可避免的存在各种纠纷,这就需要解决纠纷的法院。法院也是各种纠纷的最后裁判者,其裁判结果必须要符合公平和正义。这是民主必然的要求。换而言之,法院的使命就是为社会输送公平正义。如果法院不能完成这个使命,那么法院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法院的裁判权本质上来源于公民的认可。从法律逻辑上来说,虽然表面上看是法律赋予了法院裁判权,但法律是公民意志的体现,法律的效力本身也来源公民的普遍认可。因此,法律赋予的裁判权本质上就是公民认可的裁判权。从法律实践上来说,如果公民普遍认可法院,就愿意将纠纷提交给法院,那么法院才能真正的行使裁判权。如果公民普遍不认可法院,宁愿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争端,也不愿意将纠纷提交给法院,那么法院就没有案件可以审理,没有案件法院也就无从裁判。由此可见,法院的裁判权本质上是来源公民的认可,这个观点也完全符合国家一切权力都属于公民的基本逻辑。 既然法院的裁判权来源于公民的认可,那么公民就有权力选择向自己认可的法院起诉。至于具体是选择哪个法院,则由起诉的公民自己决定。原则上只要是这个国家的法院,公民都可以选择。想要公民真正的行使选择法院的权力,就要打破现在各国法律关于法院管辖权的规定。 法院管辖权说的是,通过把法律纠纷进行分类,进而规定某一类案件必须要到某一个法院或某几个法院起诉,除此之外的法院无权审理。例如一个合同纠纷案件,要么是去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要么是去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起诉,除了这两个法院之外,其他法院都无权审理。这种规定带来的结果是,案件的审理法院被明确限制,公民无权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起诉的法院。这种法院管辖权的规定,是法院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 如果公民可以自己选择法院,就可以杜绝法院腐败的问题。假设甲准备起诉乙,那么甲作为原告,在选择法院的时候必然会选择一个有利于自己的法院。基于甲的立场,他选择的法院必然是以下两种之一。第一种是公平公正的法院,第二种是甲有关系可以影响裁判结果的法院。如果选择的是第一种,那么纠纷自然能够得到公平的裁判。如果选择的是第二种,虽然一审裁判可能会出现不公平且对乙不利的结果,但乙有二审法院的选择权。乙必然和甲一样,要么选择一个公平公正的法院,要么选择一个自己有关系的法院。因为乙有二审的选择权,这个选择权会迫使甲在选择一审法院的时候,更倾向...

《共管论》17.论政府:需要政府是无奈的选择

需要政府是公民无奈的选择,取消政府是人类崇高的理想。或许有一天,政府会变成人类的历史。但在这个民主刚刚起步的时代,公民依然需要政府限制不劳而获、调解社会分配、提供社会福利、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公平、防御外敌侵略。公民的这些社会需求,只有政府能够完成,所以说公民只能无奈的接受政府的存在。 在中国历史上,只要是百姓生活幸福的时代,一定是政府主动作为最少的时代。政府作为的越少,经济发展的越好,政府干预的越多,经济发展的越糟。亚当・斯密的理想经济状态,早在汉初就已经通过无为而治的方式在中国实现。中国现代改革开放的本质就是政府放权少管,让民间自己发展。 真正符合公民利益的政府,一定是无为而治的政府。中国每个王朝初期的休养生息,本质上就是无为而治。无为而治并不是政府什么都不用做,而是在坚持政府权力越小越好,政府作为越少越好的原则下,把政府的作为压缩到极限最小。 在法律授予政府某项事权之前,首先要充分的论证该权力是否必须只有政府行使,才能保障该项事业实施起来对公民有益。如果是,则可以授权政府,如果不是,则不应当授权给政府。此外,即使某个事权已经授权给了政府,但只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自己也可以实施,那么就应当毫不犹豫的收回对政府的授权。总之,除非某项事业非政府实施不可,否则就应当由公民自行实施。 政府努力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机会,并且相信公民自己可以做好,这是无为而治政府的基本素养。只要坚持无为而治,公民一定能够把所有的事业都做好。人各有能与不能,公民缺少的不是能力,而是公平竞争的机会。政府只需要发挥其保障公民能够平等竞争的作用,就可以见证民主国家人尽其才的奇迹。 面对无奈必须接受的政府,每个公民应当始终拒绝盲从政府。盲目的相信政府的说辞,不进行独立的思考和判断,是一个公民最不能被原谅的愚蠢。在中国人心中,普遍的相信政府行为,不相信私人行为。这里其实有个极为讽刺的悖论。当一个人不是政府官员的时候,他的行为被视为私人行为,获得的社会评价为不可信;同样是这个人,一旦他当了官,他的行为就被视为政府行为,获得的社会评价就变成了可信。同样一人,似乎他一旦进入政府工作,就会立马变成另一个人了。一定有人会认为,因为他进入政府后,就会受到更多的约束,因为有了这些约束,他代表政府的行为,就让人更能相信。这个看似合理的解释,其实忽略了一个根本问题。这个问题...

《共管论》18.论选举:最能彰显民主精神的一项制度

选举制让民主精神大放异彩,公民通过参加选举充分的感受到自己才是国家的主人,候选人通过参加选举充分的认识到自己权力完全来源于公民的认可。正因如此,现在所有的民主国家都把选举制作为实现民主的必备制度。没有选票就没有民主,这是人们的共识。虽然实现民主必须要有选举,但这不等于现在的选举制就完美无缺。现在的选举制,在形式上最能彰显民主的精神,但在实际上并不能完全达成民主的要求。 首先,虽然法律上规定人人都有权利成为候选人,而实际上真正能够参选的候选人永远都被政党把控,脱离了政党普通人绝对没有机会成为候选人。既然谁能成为候选人取决于政党,那么公民就只能选择政党推荐的人。政党推荐的候选人,必然是代表政党的利益。公民在大选的时候,要么选择甲党的候选人,要么选择乙党的候选人,总之选择的人必然是代表某一个政党利益的人,至于这个人是否普遍代表公民的利益,则不得而知。这符合民主的要求吗?显然不符合。真正的民主必然是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机会成为候选人。或有人问,政党在逻辑上也是可以代表公民利益的,既然政党可以代表公民的有利益,那么政党推荐的人也可以代表公民的利益。政党是否能够代表公民利益,我们会在《论政党》这篇文中探讨。探讨的结论是政党不能代表公民利益,民主国家的党派不应当参政。 其次,被推荐的候选人是否具有行政能力,公民根本无法判断,尤其是面对毫无行政经验的候选人,公民更无法判断。在这种情况下的投票选举,本质上就是候选人之间的一场竞选比赛,根本达不到遴选人才的目的。最后胜选的是否能够胜任,和抽签决定的结果基本上没有多大区别。 最后,这种竞选比赛的过程也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大选花费的资金越来越大,可是选择的结果和抽签的结果相比并没有多大区别,这种资金的投入意义何在?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清楚知道,选举的形式是非常好的,但是候选人的来源是非常糟的。解决目前选举制遇到的不足,要从如何产生候选人这个方面着手。 我们以选举总统为例,来做说明。 一、谁来做总统候选人? 只有优秀的省长(州长)才有资格成为总统的候选人。优秀的省长是经过实践检验的具有充分施政能力的人才。既然其可以治理好一个省,那么大概率是就可以治理好一个国家,因此以省长作为总统候选人,在候选人的能力上就有极大的保障。如何成为优秀的省长,我们在《论选官》这篇文章有论述。每一个公民都...

《共管论》19.论选官:科举制选的官,绝对不比选举制差

只要人类还需要政府,那么人类就要面临如何选择政府行政人员的问题。我们可以将行政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官,一类是吏。官是各级政府的首脑。吏是隶属于政府首脑,负责具体行政事务的人员。本文主要讨论如何选官这个问题。截至到目前,人类历史上共有过两种被普遍认可的选官方式。一种是中国的科举制,一种是西方的选举制。随着君主制在中国的终结,科举制也被一起丢入历史的垃圾堆。可是只要我们稍微理性的对比分析一下科举制和选举制,就能清楚的知道,科举制选的官绝对不比选举制差,甚至很多时候科举制比选择制更加符合民主的要求。 科举制是以考试的方式选官,有意做官的公民都可以报名参加法定的考试,只要考试合格,就具备成为政府官员的资格,就可以根据法定的流程成为政府官员。该制度的优点有:1.人人都有资格参加考试,保障了公民均等参政的机会;2.所有人面临的考题相同,保障了所有参加者是公平竞争;3.智商低下能力较弱的人一般无法通过考试,保障了考试能够选拔出优秀的人才。该制度的缺点是:考试能力不等于实际的行政能力,通过考试的人,并不一定是真正优秀的人才。 选举制是以竞选的方式选官。有意做官的官员都可以作为候选人参加选举,并最终由选民投票决定谁来当选。该制度优点有:1.公民有权投票决定谁来当选,故能体现公民是国家主人的民主精神;2.候选人的竞选活动就是一个展现个人能力的过程,公民可以通过候选人的竞选活动来评判候选人是否具备行政的能力。3.理论上人人都能成为候选人,这保障了每个人都有参政的机会。该制度的缺点是:1.不能保障人人都有参政的平等机会,虽然理论上人人都是候选人,但实践中候选人永远都在被政党所把控。2.候选人的竞选表现绝对不等于他的实际施政能力。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清楚的看到科举制明显要比选举制更优。但是选举制在体现民主精神的这个问题上,是科举制绝对无法比拟的,所以民主国家必须要有选举制。因此,选举制应当和科举制相互配合,这才是最符合民主要求的选官制度。配合的方式是,科举制负责解决低级官员选拔,选举制负责解决高级官员的选拔。 现在以中国的县、市、省、国四个级别的行政结构作为案例,来探讨如何以科举制和选举制相配合的方式,选取县长、市长、省长及总统。 任何一公民都平等的机会去做官。想要做官,首先要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科举考试。只要通过考试,就具备了做县长的资格。具备县...

《共管论》20.论罢免:不管你如何上台,公民都有权让你下台

最能体现形式民主的是选举制,最能达成实质民主的是罢免制。不论官员通过什么途径上任,在没有实际上任之前,都无法准确判断他是不是一个称职的官。只有真的让他走马上任,才能让他的本质暴露无遗。公民可以轻而易举的判断一个在任官员是否合格。对于合格的官员,自然是人人欢迎。可是面对不合格的官员,公民该如何处理? 在君主专制时代,官员由君主任命,不论民众对官员如何不满,民众都无权罢免官员,这是君主专制的必然逻辑。在民主时代,国家所有的权力都来自于公民,所以公民当然有权罢免官员,别说是不合格的官员,就是合格的官员,只要公民愿意在法律逻辑上也有权力罢免。 现在民主国家的做法,普遍是重选举轻罢免,只要官员是通过选举合法的上任,就不管他是否能够胜任,一般不会轻易罢免官员。这种做法的理由是,毕竟每个官员都是有任期的,如果他不合格,任期届满后必然无法继续连任,再次选举他落选就等于被公民罢免,所以没必要专门强调公民的罢免权。重选举轻罢免的做法,对于所有官员都是通过选举上任的国家,并不为过,但是对于通过科举来任命官员的国家,必须要有罢免权的监督,否则绝对无法实现民主。 实践中,该如何保障公民的罢免权。我们以罢免县长为例,来探讨罢免制度的实施。 一、豁免期 新官上任,不经过一个期限,无法对他进行判断,且施政的效果也需要一个过程才能体现出来。所以新到任的官员,应当设置一个不被罢免的豁免期限。在该期限内,无论他如何施政,均不得对其罢免。 二、发起罢免提议 豁免期届满后,登记在本县的任何一个公民,只要认为县长不合格应该被罢免,都可以在参政平台发起罢免县长的提议,并请求本县的其他公民支持。 三、罢免提议支持比例达标 如果支持罢免提议的选民达到一定的比例。例如,有5%的本县选民都支持该项罢免提议,(假定比例,具体比例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那么就必须要组织罢免投票。 四、罢免投票 一旦罢免提议达标,那么国家的罢免委员会就会派人到该县组织罢免投票。为了避免,地方的干涉,全国各类型的罢免都应当是中央的国家罢免委员会负责组织。 五、罢免结果处理 如果罢免提议被本县选民投票通过,则投票结果公布,县长立即被罢免,且该县长从此不得再担任官员。 如果罢免提议经投票后,没有被通过,则县长有权继续行政,且从此次投票后...

《共管论》21.论政党:党派越强大,民主越倒退

党就是一群人为了某种利益结合在一起的组织。按照人性自利的法则,可以清楚的知道结合成一个党的组织,不论他们喊出的口号多么大公无私,归根结底他们结党的目的还是为了营私。政党也不例外,政党想要获取政权的目的也是为了党员的利益,这个利益可能有利于全体党员也可能只有利于部分党员。 既然政党无不谋私,那么为何不禁止成立党派。这是因为人本身就是自私自利的,为了达到自利的目的,联合有共同利益的其他人,也是为了满足自利的一个方式,既然人性的自利无法杜绝,也就没有必要禁止为了自利成立的党派。所以应当保留公民设立党派的自由。 虽然没必要禁止党派的成立,但是必须限制党派的壮大,因为如果不加限制,只要某个党派的理念能够迎合大众的需求,这个党派就极可能发展成人数众多的超级大党。而一旦这种党派形成,那么党派的头部党员一定会利用党派人数众多的优势为自己攫取权力,并最终为自己谋取私利,而不是为所有的党员谋福利。这个现象,目前在各国依然普遍存在,不论是专制国家的党派,还是民主国家的党派都是如此。 党派越强大,民主越倒退。美国从建国以来的民主发展,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党派对社会影响力非常弱的时候,是美国民主最好的时候。随着党派的力量越变越强,美国的民主也越变越差。因此,不论是从理论的角度,还是实践的角度,都要限制党派的发展。 限制党派的方向有三个,一是限制党派的人数,杜绝超级大党的出现。例如,任何党派的在册党员人数不得超过1000人。二是限制党派的活动范围。例如,党派的设立目的仅是为了宣传该党派的政治理念,党派的经费仅来源于党员的捐赠,党员随时有权退党等。党派的活动范围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超出法定范围的活动一律应当禁止。三是应当明确禁止党员担任国家公职。公民必须退出所有党派才能担任公职,否则不得上任。公职人员可以按照自己曾经所在党派的理念进行执政,但是必须退出党派,且在担任公职后绝对不能接受任何党派的领导,否则必须离职。公职人员只能遵从国家法律的规定,无党无私的履行职责,所以其不得拥有党员身份。 总之,民主国家的法律一定要时刻警惕党派的无限扩大,限制的边缘就是要保证党魁无法通过操纵党派来给自己谋取私利,限制的重要措施是禁止所有党员参政。

《共管论》22.论反腐败:摧毁腐败契约,让腐败无处可藏

专制是腐败的沃土,被专制两千多年的中国人几乎人人都有一颗腐败之心。在中国看似人人都痛恨腐败,其实我们痛恨的并不是腐败本身,而是别人可以腐败,自己却不能腐败;我们痛恨的不是找关系,而是别人能找到关系,自己却找不到关系;我们痛恨的不是特权,而是别人有特权,自己却没有特权。这种腐败的心态,两千多年来一直根植在中国人的心中,让中国人无法自拔。这也就是不论中国人接受多少反腐教育,一旦进入政府工作,马上就开始腐败的根本原因。因为中国人并不痛恨腐败,痛恨的是自己不能腐败。在中国,反腐教育的对象永远是那些没有机会腐败的人,有机会腐败的人一直明白自己不是反腐教育的对象。 中国人并不以腐败为耻,反而以腐败为荣。当一个官员没有被抓之前,虽然我们人人在心里都知道他是个腐败分子,但是我们依然对他毕恭毕敬百般讨好极度谄媚。就算这个官员因为腐败被抓,作为腐败分子的贪官依然可以在监狱中享受级别待遇,他们除了丧失几年自由之外,其他的一切几乎没有变化。他们完全不用担心出狱后会被社会歧视和抛弃,因为中国人普遍会歧视出狱的小偷,但不会歧视出狱的贪官。稍微有点理性思维能力的人,都能判断出官员腐败对社会的伤害,远远大于盗窃,可是中国人偏偏就不歧视贪官。这些现象无不说明,在中国人的心中,腐败不足为耻。 只要专制在中国继续下去,腐败就永远都无法从中国人的心中走出。想要消灭中国人的腐败之心,唯有民主才可以。 绝大多数的腐败都要有合谋者,没有合谋对象的配合,腐败基本上无从实施。正因如此,合谋实施腐败的人之间无不具有腐败的默示契约,参与腐败的人知道每个人的行为都是犯罪,一旦事情败露,每个人都要面临着法律的制裁。各方一损俱损,所以各方为了避免损失,自然会默契的配合,并采取各种方式逃避侦察,避免腐败暴露。在这个默契的配合过程中,各方不自觉的就形成并遵守了腐败契约。 已往的反腐思路,都是通过外部的监督发现腐败线索,进而侦破腐败事实,这种反腐的效率往往事倍功半。不如换个思路,从腐败分子内部着手,让腐败分子主动违反腐败契约,向监督机构检举腐败事实。人性是自利的,想要让腐败分子主动检举,必然检举行为是对他有利的。为此法律应当规定,合谋腐败的,首告该腐败行为的一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还应给与奖励;被检举方除应承担自己的法律责任外,还应承担本应由首告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无首告人,案发后各方承担自己...

《共管论》23.论税:纳税是义务,抗税是权力

只要公民还需要政府,那么就需要纳税,因为税是政府行政的基础,没有税收政府就只能倒闭。公民为什么需要政府,因为有些社会服务需要政府来提供。例如,政府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政府抚育未成年公民,政府提供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服务等。这些社会服务,在人类现有的技术水平和思想水平上,依然需要通过政府这种社会机构来提供。正因如此,我们可以确定的知道公民愿意纳税的原因有且只有一个,那就是政府是为了全体公民的福祉收税,人人虽然交了税,人人也都通过政府获得了相应的服务。与之相对,如果政府收税却不提供社会服务,那么公民有权拒绝交税。 政府收税的目的是为了提供社会服务。社会服务越多,税负就越重;社会服务越少,税负就越轻。在服务和税负之间是否有一个最佳的平衡点?当我们坚守政府权力越小越好的原则时,我们就知道政府提供的服务绝对不是越多越好,因为提供的社会服务越多意味着政府的权力越大。所以,政府只应该提供最基础的社会服务,这个服务只要能够保障公民过上体面的生活就足矣。例如,只需要给退休的老人发放2000元的养老金,就可以让他获得体面的老年生活,那么就没有必要再增加养老金的金额,否则就会过分的增加公民的负担。因此,收税的总额要以政府履行社会责任所必须的资金为限。 不管如何征税,最终承担税赋的永远都是每一个具体的公民。可以说人人都是纳税人。既然每个一人都要纳税,那么税种、税率的设置,税额的计算,征税的程序都应当越简单越好。这些税收问题,应当让一个普通公民,经过简单学习就可以清楚明白的了解。也就说,一个普通公民,对于自己在某种情况下,是否应当交税,应当交多少税,怎么交税等相关纳税问题,都应该是清清楚楚的知道。可是按照现在各国税法的规定,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他面对五花八门的税法规定,也不知道自己是否应当交税,应当交多少税。为此,就产生了专门的会计师、税务师来解决税务问题。 公民作为纳税人,竟然不知道自己应该如何向国家履行纳税义务,必须要聘请专业的人才来辅助解决这个问题。这种税法规定,难道不是极为荒谬的吗?纳税人连具体的义务内容是什么都不知道,却要被迫履行义务,这种纳税的方式,和被抢、被骗有什么区别? 所以税法必须简化,简化的目标,要让任何一个普通公民可以清楚的了解自己的行为要不要交税,要交多少税,怎么去交这个税。简化的方式,要让税种的设置越少越好、...

《共管论》24.论卖爵:富人的荣誉,公民的福利

汉文帝是卖爵最成功的皇帝,正是通过卖爵,让汉文帝成为世界历史上唯一一位给全民免税十几年的皇帝,这十几年一定是中国历史上普遍老百姓最幸福的时代。从平民的角度来看中国历史,汉文帝毫无疑问才是当之无愧的千古一帝。由此可见,卖爵对政府的财政收入有帮助,对百姓的福利有价值。 爵位是君主封给臣民的称号,这个称号常常带有相应的特权,民主国家没有君主,也不许允许公民享有特权,因此民主和爵位无法共存,这是人们一贯的思维逻辑。如果爵位和特权无法分离,那么这个逻辑是成立的;如果爵位和特权可以分离,那么这个逻辑就未必成立。虽然在君主时代,爵位代表着特权,但爵位并非不能和特权分离,因为爵位也是一种荣誉称号、一种社会肯定。爵位是否对应特权,完全取决于法律怎么规定,如果法律规定爵位只是一种荣誉称号,不对应任何特权,那么爵位就可以和特权完全分离,所以说爵位和特权根本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从爵位只是一种荣誉称号、一种社会肯定的角度来说,民主国家完全可以实施爵位制度。因为民主国家的公民也渴望获得荣誉、渴望获得社会的普遍肯定。 爵位制不仅能够满足公民对社会荣誉渴望,还能够减少贫富差距,增加国家的财产收入,降低公民的税赋。对民主国家而言,实施没有特权的爵位制度,有百利而无一害。 试以中国为例来说明,如何设置爵位制度。 一、爵位的设置 国家设置国公、国侯、国伯等爵位。如需要细分可以分为一等公、二等公、三等公;一等侯、二等侯、三等侯;一等伯、二等伯、三等伯。具体到省、市、县可以以此类推设置。 二、授予爵位的条件 基本条件由两项,其一不得有犯罪记录;其二捐款达到法定的标准。不同爵位的具体捐款标准不同。例如,向国家捐款1000亿就授予一等国公爵位;800亿就授予二等国公爵位;600亿就授予三等国公爵位。其他爵位以此类推。具体捐款数额,可根据国家的经济情况,不断调整。 三、爵位的福利 获得国家授予的爵位,不享有特权且爵位不得继承,但是涉及公民福利存在等级差异的时候,有爵位的公民享有更好的公民福利。此外,有爵位的公民享有各项荣誉性的待遇。例如,节日庆典、纪念日等国家活动应邀请有爵位的公民参加。更重要的是,凡被授予国家爵位的公民,将被列入国史,由国史部门为其生平立传,让其名垂青史,与世长存。 至于省、市、县的爵位设置,可以参考以上方式。...

《共管论》25.论抚育公民:抚育国民是国家的基本职责

在人类进入工业社会后,劳动分工无处不在,人们必须互相合作,才能维持自己的生存,才能追求自己的幸福,几乎没有人可以脱离社会遗世独立。所以每一个人除了是生物学上的自然人外,还是离开社会就无法生存的社会人。 从自然人的角度来说,父母有抚育子女的责任,因为子女是父母基因的延续,父母想要延续自己的存在就应当承担抚育责任。从社会人的角度来说,国家有抚育公民的责任,因为国家需要每一个公民,如果没有公民国家将不复存在,且公民成年后都会成为国家的劳动力,为国家纳税,为社会做贡献。 此外,为了保证每个公民被平等的对待,国家也应当承担抚育公民的责任。因为如果抚养公民的责任只有父母承担,那么父母的经济条件,直接决定了未成年公民的生存条件,这必然导致不同家庭的未成年公民面临不同的生存待遇。这种结果,显然违反国家要保证公民得到平等对待的基本要求。既然每一个公民在成年后,都有为社会提供劳动力的义务,那么就没有理由让不同家庭出生的人,在未成年时遭受不同的待遇。因此,国家应当承担抚育国民的责任。 国家应该如何履行抚育公民的义务?抚育公民的方式是向未成年人发放抚育金。 每个婴儿一出生,国家就会为其开设一个育儿账户,国家的抚育金会按月支付到这个账户,一直支付到成年为止。该账户由监护人负责使用,但是监护人仅限于将该账户内的资金用于抚养对应的未成年人,不得将资金挪作他用,否则就会被剥夺监护权,甚至会构成犯罪。 此外,应当鼓励开设各类型的育儿服务机构,通过这些机构节省父母育儿的时间。 抚育金来源于国家的税收,国家征税收入的一项重大开支就是公民抚育金。 抚育金的发放标准应当全国统一,不应该经济发达的地区抚育金多发,经济落后的地区抚育金少发。 抚育金具体发放多少要考虑抚养未成年人的实际开支,该开支以国家平均数为标准。国家提供的抚育金的比例,可以考虑占实际开支的60%。例如抚育要给孩子每月需要2000元,则国家应提供1200元的抚育金。该比例可以根据具体经济情况调解。

《共管论》26.论教育:教育终身化才是合理的教育制度

专制独裁的国家一定试图通过教育把国民培养成奴隶,民主国家一定努力通过教育把国民变成公民。人类的未来一定是民主的,教育的目的永远是让人学会如何做一个人,做一个公民。至于一个公民有多大的能耐,那就由着他去自由发挥吧。教育培养不出来天才,但教育不能埋没天才。 这是一个不接受教育就无法生存的时代,文盲可以胜任的劳动渐渐的不复存在。所以强制性的教育制度变得不可或缺。但是青春年少的时候,我们往往不喜欢读书学习。但社会给我们的读书机会却只有一次,一旦错过就无法再来。于是,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成为了绝大多数人的真实人生写照。凡是经历过这样人生的父母,在面对子女教育问题的时候,无不采取一切手段逼迫自己的子女学习,以求子女不要重蹈自己不好好读书的覆辙。可是不论家长如何努力,每年的录取比例都相差无几,所有的努力都是白费。人们在这个漩涡中,不断的挣扎,受尽折磨的是学生,也是家长,于是教育变成了令人窒息的压迫。这种压迫的根本原因就是国家、社会、个人,全部都不约而同认为每个人都只有一次接受教育的机会,一旦错过将再无机会。 如果读书不怕错过,任何时候都可以再次回到学校重新学习,那么家长就不需要再逼迫子女学习。举个例子,张某16岁初中毕业后,不想读书了。他可以进入社会工作。等他工作到26岁时,他越来越认识到读书的价值,他又想读书,那么他就可以继续到高中读书,高中读完后可以读大学。试想一下,这次张某再次入学读书的时候,还需要父母逼迫他学习吗?显然根本不需要。这个例子在社会中应当是一种常态,而不是例外。 为了保证教育的平等性,应当在全社会树立终身教育的观念。终身教育指的是,一个人任何时候都可以再次回到学校重新学习,只要他能够通过入学考试,符合入学条件,学校就不得拒绝。每一个人终身都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在学校里同学之间年龄相差几十岁非常正常。只有人们普遍接受这个观念,教育才能真正做到公平。 要保证教育的平等,还要对社会上所有的学校一视同仁,学校不应当有公立私立之分、重点非重点之分,尤其是从幼儿园到高中阶段的学校必须如此。更不允许存在所谓的贵族学校。有些机构为了帮助学生考试获得高分,专门研究如何考试,培训学生提高分数,这类机构应当禁止,因为他们在严重的影响考试公平性。为了保障考试公平性,也绝对不能以升学率作为评价一个学校优劣的指标。 为了保证教育的平等,所有大学...

《共管论》27.论医疗:免费的医疗不可缺,过度的医疗不可取

生病本就是件痛苦的事情,如果还要在这个痛苦的事情上花钱,那岂不是苦上加苦?如果这个钱还要花到倾家荡产,那岂不是惨绝人寰?如果花到倾家荡产病还没有治好,那就是人间地狱。 任何一个民主国家,都不应当让医疗费成为公民的负担,更不应当让公民因为看病出现倾家荡产的情况。从逻辑上来说,国家有义务保障公民的健康,提供免费的医疗服务。因为公民是国家存在的第一要素,没有公民就没有国家,既然如此国家为了维护自身的存在,当然要保障公民的健康。此外,公民的劳动是国家财富的唯一来源。用公民创造的财富,保障公平的健康,非常的合情合理。最后,生病对于某一个公民而言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情,但是对于一个国家的公民来说却是必然发生的事情。所以不应该让每一个公民对于可能发生的事情做预防,而是让国家为必然发生的事情做准备。因此,国家有义务为公民提供医疗保障,公民的医疗费应当主要由国家承担。 为了避免过度医疗,不应当实施完全免费的医疗制度。基于人性的自私,如果所有的医疗都是免费的,那么必然会出现无休止治疗的情况。所以医疗费应当由国家和公民共同分担。国家承担的比例,应当既可以避免过度医疗的情况出现,又能避免医疗费成为公民无法承受的负担。具体来说,可以以大病国家全负担,小病国家和公民共同分担的原则来设置。 医疗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健康,减轻疾病带来的痛苦,不是为了让人延年益寿,长生不死。用医疗手段人为的延长寿命,不是在浪费社会资源,就是在创造社会不公。所有延长人寿命的研究,都应该被禁止,因为这些研究投入的是全体公民的财富,研究受益的一定是少数的有钱阶级。如果真的研究出来长生不老药,那么能吃到这些药的绝对不是普通公民,一定是那些权贵人士,一旦这些权贵人士能够突破自然赋予的年限,那么他们一定试图永远的剥削其他公民。所以民主国家一定不许允许研究延长人寿命的技术。尊重自然赋予的寿命,是每个公民的基本素养。 此外,民主国家一定要禁止器官移植,不论器官是否出于自愿捐献,只要还需要其他人提供器官才能进行器官移植,那么就一定禁止。禁止器官移植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要给所有进行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生施以重刑。

《共管论》28.论养老:强制退休制度何其愚蠢

国家应承担公民养老的责任,但没有必要实施强制退休制度。一个人是否要退休,完全取决于他自己的意愿,即使他步入老年,如果他愿意劳动,而且又有劳动的能力,有什么理由非要以退休制度来强迫他退休呢? 凡是达到养老年龄的公民,国家都义务向其支付养老金,接受养老金不代表就不能继续工作。这二者并不矛盾。所以完全没有必要规定,必须不再继续工作,才能领取养老金。 养老金的标准最低要达到老人能够仅靠养老金就能过上体面的生活,但是也不应该让养老金的标准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一个国家的养老金高于青壮年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是非常不合理,极度不公平的。 公民享受养老金待遇的高低,应当和他为社会做出的贡献成正比。只要是参加过劳动的公民,每个人对社会都有过贡献,但是贡献的多少需要有一个可以量化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向国家纳税的多少。在《论税收》的文章中我们提到过,每个人都应当有一个纳税账户,可以实时显示自己向国家纳税的金额,总体来说花钱越多的人纳税越多。纳税越多的人对社会贡献越多,所以养老金也应当相对越高。 除了以纳税多少作为衡量养老待遇高低的普遍标准外,还要考虑为社会具有特殊贡献的人群。例如,在科学领域、国防领域、文化领域、教育领域等领域对社会有贡献的人,这类人可以享受更优的养老待遇。 就一个老人而言,他在步入老年后,养老金只是他的一个经济来源,这个经济是保证他在没有其他来源的情况下,依然可以体面的生活。这并不排除他还有其他经济来源,例如,他还有自己一生劳动的积蓄,他身体条件允许,他还可以通过劳动继续获得收入。此外,他的子女也可以为他提供赡养费。 总之,民主国家应当保障每个公民老有所养,从而让每个公民都能体面的离开这个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