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论信息:假信息比假货更暴利

    人类的所有交换可以分为三类:信息交换、物质交换、服务交换。

物质交换、服务交换都离不开信息的交换。例如,我们去购买一个商品,我们首先会了解商品的情况,所以在物质交换之前我们就已经通过了解商品的情况进行了信息交换;我们去接受一个服务,我们也首先要了解服务的内容,所以在服务交换之前我们也已经进行了信息交换。因此,物质交换、服务交换都需要借助信息交换才能进行。

但是信息交换不一定需要借助物质或服务,例如,我们谈话交流是一种信息交换,但是这个交换不需要借助物质交换或服务交换来达成。物质交换和服务交换除了需要借助信息交换之外,交换的物质和服务,也会被人脑自动转换为信息进行存储。例如,我们买了一个杯子,我们自然会把被子的形状、颜色等信息储存到我们的大脑里。

人们交换信息的途径有五个,分别是视觉、听觉、嗅觉、味觉、触觉。

最常用的信息交换是通过视觉和听觉进行的。文字、动画、图形、声音这些是现在信息交换流传的主要形式。就像市场中总是会有假货一样,流传的各种信息中,也总有虚假信息。假货所以总是出现,是因为假货能够给造假者带来高额的利益;假信息所以能够广泛流传,也是因为假信息能够给造假者创造高额的利益,而且假信息带来的利益,远远大于假货带来的利益。正是因为假信息带来的利益巨大到无法形容,所以特别喜欢创造假信息的往往是政府。越是专制的国家,政府向社会传播的假信息越多,这些专制政府不仅自己创造传播假信息,还会默认或鼓动那些向自己献媚的奴才去创造传播假信息。这就是越专制的国家,反智信息越多的原因。

所有的信息都可以分为三类,真信息、表演信息、主观信息。真信息就是事实;表演信息就是人为进行的一种表演;主观信息是从个人角度对事实或表演的评论。因此,一个信息,要么是客观事实、要么是人为表演、要么是主观评论。为了避免假信息的传播,需要在信息传播的源头对信息进行强制分类,例如,你想要在一个公众平台发布一段视频,在发生之前必须要标注清楚该视频是事实、表演或评论。否则无法发布。在标注后,如果发现标注与实际不符,则发布者轻则违法,重则是犯罪。例如,把表演标注为事实;把评论标注为事实,这都属于发布虚假信息,都应该受到处罚。如果发布虚假信息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诈骗,可能构成诈骗罪。

当然有时候一个信息中,有些部分是事实,有些部分是表演,有些部分是评论。例如,在一篇叙事文章中,通过各种带有情感因素的形容词,就可以让同一个事实,给人两种截然不同的感受。这是现在非常流行的一种创造虚假信息的方式,看起来是事实,实际上传递的是个人的评论。如果作者将这类信息归入为事实,则属于发布假信息;如果归入为评论,则不属于发布假信息。

强制信息分类的根本原因是为了避免公民被虚假信息所愚弄,民主国家绝不允许任何方式的愚民手段出现。如果在一个国家里,到处都充满了虚假消息,那么这个国家一定不是民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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