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管论》9.论公平:有平等的机会,被平等的对待
关于一件事情是否公平,人们是怎么判断的?对于这个问题,几乎所有的人用的方法都一样,那就是比较法。人们通过互相比较的方式来判断是否公平,如果没有比较的对象那就很难判断一件事情公平与否。例如,今天国家颁布了一项新的公民救助法,新法规定,凡是遭遇火灾的公民,政府都要发放救助金,至于救助金的具体标准是多少,新法授权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一个月后,第一个遭遇火灾的公民出现了,火灾烧毁了这个公民在村里的三间房屋。于是政府根据公民救助法的规定,决定给该公民发放30万元的救助金。这个时候,对于这个救助金是否公平,是无法判断的,原因是没有明确的比较对象。两个月后,在相同的村子,另一个公民相同的三间房屋也因为发生火灾被烧毁。政府又需要发放救助金。请问这次政府要发放多少救助金才是公平的呢?答案毋庸置疑是30万。为什么如此的肯定?因为人们通过比较的方式,可以轻而易举的判断是否公平。如果政府这次发放的救助金不是30万,不论金额是多少,那么人们一定认为政府不公。
为什么人们会不自觉的通过比较的方式来判断是否公平?因为公平与否,必然涉及到两个以上的人,在只有一个人的情形下,就无所谓是否公平。假如世外桃源里只有一个人,那么这个人的脑子里永远都不会产生公平的概念,因为没有人与人直接的互相比较,公平的概念就无法产生。所以人们在互相比较的过程产生了公平的概念,也在互相比较的过程中来判断是否公平。
既然人们通过比较的方式来判断公平,那么比较的对象是什么?是比较结果?还是比较机会?
如果仅仅以比较结果的方式来判断是否公平,那么给社会带来的后果将是普遍的不公平。例如,共产主义追求的是结果公平,可是打着这个旗号的人,给人类造成了从未有过的大灾难。这说明不能一味的追求结果公平。
如果仅仅以比较机会的方式来判断是否公平,同样会造成不公的社会后果。例如,如果法庭以机会公平的方式来审判案件,那么就无需审判,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以抽签的方式就可以决定输赢。这个方式保证了机会公平,可是带来的社会结果却是不可能公平的。
所以判断是否公平,既不能仅仅比较结果,也不能仅仅比较机会。而应该从公民行为的角度来进行比较判断。在面对社会公共领域时,每一个公民要么是以主动的角色去追求某个目标,要么是以被动的角色去接受某个结果。
当公民主动追求的时候,就需要平等的机会。例如,参考某个考试,申请某个执照,开设一家公司,竞选某个公职岗位等。总之,当公民在积极追求某个目标时,同等的条件,就应当拥有平等的机会。只要保障了平等的机会,无论结果如何,都称得上公平。
当公民被动接受的时候,就需要被平等的对待。例如,遵守法律,缴纳税款,服从兵役,接受审判等。总之,在公民面对只能被动接受的事情时,所有的公民都应当被平等的对待,而不是被区别对待。
总而言之,从公民的角度来说,有平等的机会,被平等的对待,就是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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