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管论》15.论司法:司法不独立一切都白费

真正的民主社会,必然是司法独立的社会,因为没有司法独立,法治绝对无从建立,没有法治的保障,民主永远都是只是理想。所以民主需要法治,法治需要司法独立。那些一边喊着支持民主,一边又反对司法独立的人,一定是骗子。
司法独立的关键就是法官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仅凭着自我的良知遵从法律的规定进行裁判。只要社会制度能够保障法官做到这点,那么就基本上实现了司法独立。
怎样的制度设计才能让法官凭着良知遵从法律,做到司法独立呢?方法非常简单,只要始终坚持人性自利的法则,充分理解法官也是自利的趋利避害的普通人,并在这个基础上设计制度就可以了。
当法官坚守司法独立,得到的结果是对自己不利的,那么没有哪个法官愿意坚守司法独立;当法官坚守司法独立,得到的结果是对自己有利的,那么每个法官都会坚持司法独立。这里的利与不利,就是社会地位、社会评价、经济利益。因此,为了让法官坚守司法独立,就必须让坚守司法独立的法官获得社会奖励。例如,给与他们更高的社会地位、更好的社会评价、更多的经济收入。
只有坚持司法独立,才能杜绝司法腐败。司法腐败是社会危害性最大的一种腐败,它比政府腐败、教育腐败、医疗腐败等其他所有的社会腐败都更为恶劣,更为让人绝望。因为司法是公民获得法律保护的最有一道防线。就是存在其他腐败,只要司法不腐败,那么公民被侵害的权利,理论上还可以通过司法审判获得救济。但是如果司法也已经腐败,那么公民就没有任何途径可以救济自己的权利。在司法腐败的社会里,公民有且只有一条途径来救济的自己的权利,那就是摧毁这个腐败的社会制度,建立民主新社会。
与此同时,想要建立民主新社会,首先必须要建立的就是独立的司法体系。只有牢不可破的司法独立体系,才能保障所有其他的民主社会制度得以逐步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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